遺囑自遺囑人死亡之日起開始執行。其過程大致是:出示遺囑向有關人員公布遺囑內容;編制遺產清冊,并應宣布;當事人沒有異議時,把遺產按遺囑要求進行處理。
執行遺囑,負責分配遺產的人叫遺產執行人。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執行人負責保管遺產,并有權提起關于排除妨害繼承的訴訟以及參與有關的訴訟活動。如果遺囑人生前沒有執行人,或者所指定的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執行人不稱職,則可以由全體繼承人參加執行,或者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指定或撤銷執行人。
一般而言,執行人由繼承人以外的人擔任較為公平、公正。
遺囑執行人的權利義務,亦即遺囑執行人的職責,是遺囑執行人的法律地位的具體體現,是由遺囑執行人的任務所決定的。我國繼承法對遺囑執行人的權利義務未做明確的具體規定,但從司法實踐和立遺囑人完成其任務的需要上看,遺囑執行人的權利義務主要可以概括為以下六項:
1、查明遺囑是否合法真實。
這是遺囑執行人的首要職責。因為無效的遺囑、不成立的遺囑都不能執行。因此,遺囑執行人要執行遺囑,首先應審查遺囑的合法性、真實性。例如,要查明遺囑是否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有無涂改,遺囑的內容有無違法情況等等。遺囑執行人審查遺囑時,對遺囑內容不夠明確的,還要弄清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做出符合立遺囑人原意的解釋。
2、清理遺產。
清理遺產是指查清遺產的名稱、數量、地點、價值等狀況。盡管立遺囑人在遺囑中對其財產一般有具體的說明,但一方面在立遺囑人設立遺囑后,遺產的狀況會發生一定的變化,另一方面為執行遺囑也有必要查清遺產的狀況,以防止遺產的占有人隱匿遺產,或造成遺產的遺漏等。遺產較多的,或者不編制遺產清單會影響順利執行遺囑時,遺囑執行人在查清遺產后,還應當編制遺產清單,明確立遺囑人以遺囑處分的遺產范圍。遺產清單應當交付繼承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
3、管理遺產。
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的權利和義務。遺囑中對遺產的管理有要求的,遺囑執行人應當按照遺囑中的要求管理遺產。遺囑中對遺產的管理沒有提出要求的,遺囑執行人對遺產的管理以執行遺囑的必要為限。例如,遺囑執行人不得對遺產有處分行為。遺囑中處分的遺產為他人非法占有的,遺囑執行人有權請求返還。對立遺囑人生前的債權,遺囑執行人有權收取;對已到期的債務也可以以遺產支付。但除立遺囑人于遺囑中指明者外,遺囑執行人不得為遺產債務的免除。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所需的費用,得從遺產中扣除或者由繼承人負擔。
4、召集全體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公開遺囑內容。
遺囑執行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召集全體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公開遺囑的內容,并對有關遺產的情況做出說明。
5、按照遺囑內容執行遺贈和將遺產最終轉移給遺囑繼承人。
遺囑執行人有將遺囑中處分的遺產轉交給有關人的權利和義務。立遺囑人在遺囑中遺贈的財產,應由遺囑執行人交付給受遺贈人。
6、排除執行遺囑的各種妨礙。
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時,任何人不得妨礙。對于在執行遺囑中受到他人的非法干涉和妨礙,不論此干涉和妨礙是來自于繼承人還是來自于其他人,遺囑執行人都有權排除,必要時得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執行遺囑的合法權利。例如,繼承人占有或隱匿遺囑中處分的財產而拒不交出或擅自處分的,他人非法侵占遺產的,遺囑執行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不法行為人停止其侵害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