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喪失繼承權是指對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犯有某種罪行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繼承人,依法取消其原來享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繼承人有下列
所謂喪失繼承權是指對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犯有某種罪行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繼承人,依法取消其原來享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至于是既遂還是未遂,在所不問。但過失殺害被繼承人的,并不導致繼承人繼承權的喪失。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如果殺害其他被繼承人的動機不是為了爭奪遺產,則不能確認犯罪人喪失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而不論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是否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