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祖父早年去世,祖母收我父親為養子,收甲蘭為養女,老人含辛茹苦把他們撫養成人。甲成年后出嫁。我父母婚后生下我,祖孫三代一起生活。 1990年,父親故意殺害祖母,被法
我祖父早年去世,祖母收我父親為養子,收甲蘭為養女,老人含辛茹苦把他們撫養成人。甲成年后出嫁。我父母婚后生下我,祖孫三代一起生活。
1990年,父親故意殺害祖母,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父親被處決后,母親改嫁他人,我當年18歲,正在讀書,不愿隨母改嫁,因此,仍居住祖母遺下的房子。
祖母死后留有瓦房3間,家具什物若干,祖母的養女甲多次登門找我,稱她是祖母遺產的惟一合法繼承人,并說我父親殺害被繼承人已喪失繼承權,我不能代位繼承。
我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而代位繼承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如果其父親或母親依法喪失了繼承權,他的晚輩直系血親就不能代位繼承了。根據你所談情況,你父親因故意殺害被繼承人而被處死刑,喪失了繼承權,你雖然是你祖母的直系晚輩血親,但不能代位繼承。
這里還需要物特別指一點:你雖然無權代位繼承,但并不喪失你本人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法律資格,也就是說,你仍屬于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不過甲作為你祖母的養女則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據繼承法第13條和第14條的規定: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繼承人以外的依*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