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庭審過程中,錢婆婆和小郭提出,大郭對郭老伯有傷害行為,其沒有資格繼承郭老伯的遺產,所以請求法院剝奪大郭的繼承權。而法院最終也作出了對大郭不利的判決。 案例:
郭老伯與錢婆婆共生育大郭和小郭兩個兒子。由于家庭貧困,大郭自幼住在外婆家。上世紀80年代初,家庭經濟狀況好轉,18歲的大郭回到了上海的家中,與父母弟弟一起生活。但是,因為從小到大一直與家人分居,大郭與家人的相處總是不太融洽。2008年底,雙方因為瑣事,矛盾進一步激化,大郭一氣之下將父親郭老伯砍成重傷,導致自己因故意殺人罪深陷囹圄。而年邁的郭老伯經過此事,身體和精神狀況更是一天不如一天。2010年10月,郭老伯不幸過世。身在獄中的大郭得知此消息后,便委托妻子金某,起訴母親錢阿婆與弟弟小郭,要求依法繼承父親的遺產。
庭審中,大郭認為,自己和弟弟小郭以及母親錢婆婆均是郭老伯遺產的合法繼承人。郭老伯生前未留有遺囑,其財產應當由其三人共同繼承。但是,令大郭沒有想到的是,最后法院判決,郭老伯的遺產依法由錢婆婆與小郭共同繼承。
案例分析:
本案庭審過程中,錢婆婆和小郭提出,大郭對郭老伯有傷害行為,其沒有資格繼承郭老伯的遺產,所以請求法院剝奪大郭的繼承權。而法院最終也作出了對大郭不利的判決。
雖然《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但同時《繼承法》第七條明確了繼承權喪失的適用范圍,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本案中,大郭正是實施了殺害郭老伯的行為,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其繼承權應被視為喪失。為此,法院支持了小郭及錢阿婆的庭審意見,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