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福州臺江區上下杭一套即將拆遷的房子,這段時間,市民張先生和幾個姑姑幾乎變成仇人。
張先生說,爺爺有5個子女,他爸爸和4個姑姑。1997年,爺爺去世的第二年,父親和4個姑姑簽訂了一份后者自動放棄繼承權的協議。不久前,張先生居住的這套房子面臨拆遷。由于房產證上還是爺爺的名字,拆遷辦的工作人員說,張先生要獨得補償,就得幾個姑姑一起到拆遷辦簽放棄權益的協議。但這時,姑姑們提出要平分這套房子的補償。
幾個姑姑的代表二姑張女士表示,當初是看哥哥和侄子一家人沒地方住,而幾個姐妹又出嫁了,所以把房子暫時給他們住。之所以簽訂放棄繼承權協議,是因為當時年輕,不懂這意味著什么。
張女士表示,她咨詢過律師,兒女都具有相同的繼承權,之前簽訂的放棄協議可以不算數。
律師表示,即便簽訂了放棄繼承權的協議,也可以反悔,除非這份協議經過了公證,否則簽訂方可以單方面撕毀。“所以簽訂類似協議時,一定要去公證,這樣才能提升協議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