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生的姑父去世前一直是楊生和楊生的妻子照顧,姑父有一個女兒,一直在外地,他生病住院期間也沒有回來照料過。之前姑父說等他去世之后就把他名下的房子給我們,并且簽了一份協議。但是姑父去世后他女兒回來說她是唯一的繼承人,要繼承她父親所有遺產,房子也是她的。請問楊生可以繼承姑父的那處房產嗎?
律師解答:
根據楊生所講述的情況,楊生和楊生的姑父所簽訂的是遺贈扶養協議。我國《繼承法》第31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遺贈扶養協議是專門針對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之間的協議,協議約定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并于遺贈人死后取得其遺產。
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我國《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并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后才是法定繼承。所以,如果楊生對楊生姑父已經盡了扶養義務,你們又有合法有效的明確協議約定,則有權取得楊生姑父房產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