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XXX,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漢族,北京XXXX有限公司總經理,,住北京市XX區XXX宿舍5號院1棟1號。
被上訴人:XXX,男, 1949年7月28日出生,漢族,嘉興市XXXX物業管理公司職工,住嘉興市XXXXX101號。
上訴人因析產繼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XXX區人民法院(2007)X民初字第551號民事判決書中的第二項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北京市XXX區人民法院(2007)X民初字第551號民事判決書中的第二項判決;改判房屋折價款163552元歸上訴人所有。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案情簡述
1981年6月本案被上訴人XXX之母XXX祖母與本案上訴人XXX祖父XXX結婚,約半年后的1981年12月31日XXX祖父去世。當年,本案被上訴人XXX已年滿33歲。XXX祖父去世后,XXX祖母既無工作也無北京市戶口,住在副部級寓所里沒有依據,XXX部勸其回老家嘉興生活。XXX祖母因長期受其兒子,即本案被上訴人XXX的不孝而拒絕離京。本案上訴人之父XXX等親屬念其XXX祖母與父親XXX的關系和對其的同情,幫助XXX祖母解決了北京戶口等問題,并對其生活予以了照顧;XXX祖母也從XXX部副部級寓所調整至現訴爭房屋。1993年,本案上訴人和胞姐受XXX祖母之邀到訴爭房屋共同生活至2003年6月XXX祖母離開北京,2003年10月16日XXX祖母在浙江嘉興去世。本案上訴人履行了對XXX祖母的扶養義務。
1998年XXX部房改,XXX祖母無力購買,其主動要求本案上訴人出資,為避免以后發生本案被上訴人XXX爭奪房屋,雙方將房屋的歸屬權等以《民事協議》的書面形式加以固定。
2002年5月28日,從嘉興來到北京的本案被上訴人XXX帶著XXX祖母到北京的XXX法律所訂立了一份(2002)京X民政字第0674號公證遺囑,決定把訴爭房屋的繼承權給本案被上訴人XXX。2003年6月本案被上訴人XXX把XXX祖母帶回老家嘉興市,10月16日XXX祖母去世。2003年12月13日本案被上訴人XXX又申請北京市XXX第二公證處作出了(2003)京X民政字第3639號《公證書》,2004年5月19日,本案被上訴人XXX持公證遺囑取得了訴爭房屋所有權證。
本案上訴人知道有關信息后,于2004年5月20日以財產權屬糾紛一案向北京市XXX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院以(2004)X民初第9976號民事判決駁回本案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本案上訴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04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4)一中民終字第8502號終審判決(以下稱第8502號終審判決),撤銷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2004)X民初第9976號民事判決;認為本案上訴人主張訴爭房屋產權全部歸其所有依據不足,訴爭房屋應為本案上訴人與XXX祖母共有,駁回本案上訴人產權歸屬本人所有的訴訟請求,并對XXX祖母所有部分的財產權益是以民事協議處置抑或依公證處置問題作了另案處理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