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遺囑,并不意味著立遺囑人的意愿就能全部實現。比如出現以下情況時,繼承遺產就會出現麻煩。
首先,遺囑繼承能夠順利進行,前提條件是所立遺囑必須合法有效。如果遺囑最終被認定為無效,遺囑繼承顯然無法實現。
其次,遺囑對財產及財產線索寫得不明晰。比如,立遺囑人在遺囑中只說明了自己有多少財產,但這些都以何種形式存在、財產在何處都未說明,這樣的遺囑很難得以實現。打個比方,只在遺囑中說自己有多少存款,但不知錢存在哪個銀行,存單放于何處,可以想象,后人的“尋寶”之路該是何等艱辛。如若找不到相應的憑證,這些財產無異于“流失”。
第三,遺囑未妥善保存,立了等于沒立。實踐中,有些人立了遺囑就自己收了起來,他人對此并不知曉。試想,若立遺囑人突然離世,那么沒有人知道其曾立有遺囑,若遺囑又沒被發現,那么,這樣的遺囑立了等于白立。
第四,成為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并不意味著一定就能得到遺產。我國法律規定,出現以下情況,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具體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