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遺產繼承糾紛案,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遺產分割協議。
法庭審理查明:原告方女士是死者郭先生的妻子,被告郭老先生、熊女士是死者的親生父母,被告郭女是死者與前妻徐女士的婚生女。郭先生和方女士于1997年2月結婚后,郭女就一直隨他們共同生活。2005年11月郭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方女士、郭老先生、熊女士等曾就遺產的分配進行了多次協商,并先后兩次簽訂遺產分割協議。其中2006年2月第一次簽訂協議時,徐女士作為郭女的監護人參與并在協議上簽了字。2006年8月在徐女士未在場的情況下又簽訂了第二份協議,協議內容約定原告的利益份額有所增加。后因房屋過戶等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方女士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對于郭先生和方女士的共同財產、共同債務一致認同。原告方女士對徐女士作為郭女的法定代理人參加“遺產糾紛案”提出異議。她認為,自從她與郭先生結婚后,女兒就一直和他們生活在一起,8年間自己雖為繼母但也盡到了教育、撫養女兒的義務,而作為生母的徐女士卻多次拒絕給撫養費,甚至在郭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撫養費后還故意“失蹤”逃避責任;郭先生去世后郭女才搬到生母處居住,自己應是郭女的監護人,并對徐女士此時爭奪女兒監護權的動機提出質疑。徐女士則辯稱,自己是郭女的生母,理所當然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遺產繼承協議應當由其代表郭女簽字才生效。
因雙方就此爭議較大,法院隨即進行釋明,要求當事人先通過社區居委會指定監護人。隨后,居委會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并在征求郭女的意愿后,指定徐女士為郭女的監護人。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繼承法,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社區居委會的指定符合法律規定。繼承人應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遺產分割問題。經法官反復耐心調解,雙方當事人終于在第一次遺產分割協議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妥善解決了這一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