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村李男與王女于2000年12月離婚,后來二人在親朋好友的勸說下,又重新恢復了“夫妻關系”。由于離婚后雙方都未再婚,故他們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復婚登記手續。2002年11月,李男患急病死亡。王女與李男的父母因財產繼承問題發生爭執。李男與王女生有一男一女兩個孩子。請問,誰有權繼承李男的遺產? 李乙
答:你來信中未提及李男有遺囑,因此其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我國《繼承法》第10條之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李男的父母、兩個子女是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你信中所述,李男與王女于2000年12月離婚,后來兩人又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沒有辦理復婚登記?!痘橐龇ā返?5條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因此李男與王女沒有辦理復婚登記的情況下共同生活在一起屬非法同居關系,沒有法律上的夫妻關系的效力,相互間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即王女對李男的遺產不享有繼承權。因此李男的遺產應由其父母和兩個子女來繼承。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