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0條:“繼承訴訟開始后,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愿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故此,如果起訴時原告只起訴了部分繼承人作被告,法院應當追加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申請追加原告。 所以,繼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為第三人,只能選擇放棄或做為被追加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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