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于今年3月1日實施后,與《條例》配套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昨日起在國土資源部發布并統一征求社會意見。
根據《細則》,今后國有土地上房屋在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當事人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應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
《細則》征求意見稿共8章137條,明確了不動產單元的概念。提煉出“權屬界線”、“獨立利用價值”、“封閉空間”三個關鍵特征,規定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與土地、海域共同組成的封閉范圍為不動產單元。同時明確了登記簿的編制原則,不動產登記簿以宗地、宗海為單位編成,同一宗地、宗海范圍的所有不動產編入同一不動產登記簿。
國家省市縣實時共享登記信息
根據《細則》,申請共同共有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全體共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按份共有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共有人協議變更共有性質,以及就共有不動產的處分進行約定申請登記的,應當共同申請。共有不動產因共有人姓名、名稱或者不動產自然狀況變化需要申請變更登記的,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不動產份額,應當與受讓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受讓人屬于共有人以外的,應當同時提交其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證明。按份共有人抵押其不動產份額的,應當與抵押權人共同申請登記。
在登記資料的查詢、保護和利用方面,《細則》明確國家將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向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登記服務和接入服務,確保國家、省、市、縣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國家實行不動產登記資料依法公開查詢制度,但涉及國家安全、軍事等保密的不動產除外。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應當到具體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也可以查詢、復制其不動產登記資料。因不動產交易、繼承、訴訟等涉及的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查詢、復制不動產自然狀況、權利人及其不動產查封、抵押、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狀況。
此外,有關國家機關可以查詢、復制與調查和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而申請查詢的不動產不屬于不動產登記機構管轄范圍或者查詢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以及申請查詢的主體或者查詢事項不符合規定的,不動產登記機構都不予查詢,并書面告知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