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公證能不能繼承房產?
父親或者老公不幸去世后,他所留下的遺產在沒有其他人繼承的基礎上,按常理歸兒子或老婆繼承,然而,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繼承房產是要提供“繼承權公證書”的。
俞吉(化名)和他的媽媽王黎(化名)就遇到了上述情況,可因為不想出取得“繼承權公證書”所要付的1萬多元錢,母子倆把嘉興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告上了法庭。
今天上午,南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行政訴訟案。
“這筆錢沒必要出”
嘉興人俞軍(化名)不幸于今年1月逝世,他給兒子俞吉和老婆王黎留下了位于市區洪興路與越秀北路交叉口東北側1259號商業用房1~2層的房產。
今年5月,作為法定遺產繼承人的俞吉和媽媽(其他法定繼承人:俞軍之母早于俞軍去世,俞軍之父放棄繼承)到嘉興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打算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今天法庭上,更正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因他們沒有進行公證,工作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拒絕辦理相關的手續。
為了這件事情,俞吉和媽媽多次與嘉興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進行交涉,并且撥打了市長電話,但一直沒有結果。
無奈之下,母子倆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那處商業用房是我老公名下的,而我們提供的材料也足以證明那處房產除了我和兒子就沒有其他繼承人了。”王黎上午告訴記者,“以我們那套商業用房來算,要取得‘繼承權公證書’得付公證費、評估費等總計1萬多元,我們認為這筆錢沒必要出!”
“我們是履行法定職責”
嘉興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的法定代表人陶金根今天上午親自出庭應訴。作為答辯人,他表示:俞吉、王黎申請房屋變更(實為“轉移”)登記材料不齊全,因此窗口工作人員在5月份時沒有給予受理,同時,工作人員告知了他們母子倆應補正的內容,答辯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
嘉興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的代理律師在法庭上也解釋,根據司法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規定: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俞吉母子倆提供的材料確實不齊全,而我們只是照章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