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繼承人中,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被繼承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時,其遺產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或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時,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方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在分配遺產時,應掌握以下幾個情況:
1.各繼承人在生活條件和對被繼承人所盡的義務大抵相同時,所獲得的遺產份額應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如未成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助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可以多分。
3.對那些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而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對那些雖然扶養能力小,扶養條件差,而盡最大努力扶養被繼承人的,或者沒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但不應少分給他們遺產,而且還應該適當地多分給他們。
4.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即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對遺產的分配達成協議時,可按協議處理。
5.對于那些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因為被繼承人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不要求繼承人扶養而沒有盡扶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也不應該因為這個而影響其繼承的份額。
法定繼承遺產范圍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