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24條第2款規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我國《繼承法》第10條第4款規定:“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這一規定是符合我國實際的。
生父母與其所生育的子女間有著自然的血親關系,生父母對其親生子女有法定的繼承權,不論該子女是婚生的,還是非婚生的。但是,親生子女已由他人收養的,生父母對其不再享有法定繼承權。收養關系解除后,生父母子女間依法恢復法律上權利義務關系的,生父母對其生子女享有法定繼承權。
養父母是基于收養行為,與養子女形成父母子女關系。
收養關系一經成立,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即形成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且其權利義務關系完全等同于親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在合法有效的收養關系存續期間,養父母是養子女的法定繼承人。養父母離婚與否不影響其對養子女的法定繼承權。無論養子女歸養母撫養,還是歸養父撫養,只要沒有依法解除收養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法律擬制父母子女關系就依然存在,養父母仍有權繼承養子女的遺產。
繼父母是子女對生父或生母的后婚配偶的稱謂。
繼父母對繼子女的遺產是否享有繼承權,應根據其是否形成扶養關系而定。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扶養關系的,相互間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繼父母對繼子女有繼承權。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只存在名義上的關系,而實際上并未形成扶養關系,則繼父母無權繼承繼子女的遺產。可見,與繼子女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有雙重繼承權,既可繼承繼子女的遺產,有可繼承其生子女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