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對其遺產所作的個人處分或安排,并于立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
其形式分為五種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
公證遺囑是由公證處辦理的遺囑;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錄音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 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