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
這種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到場證明,立遺囑的人可按照自己的意志書寫設立遺囑。它具有簡便易行、節省開支、修改容易、便于保守隱私和秘密的特點。自書遺囑是被廣泛采用的一種遺囑形式。《繼承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設立自書遺囑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1)遺閑人必須親筆書寫遺囑的全文
如果委托他人代寫、作記錄,或者用各種印刷、復印、軟盤、電報、電傳、傳真、電于數據交換或電子郵件等形式,都不能認為是自書遺囑。
遺囑人生前的日記、信函等,即使記載了有關本人死后財產處理的打算,也不能視為自書遺囑。
死者臨終前留下了遺書,經認定為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露的,應確認符合自書遺囑的條件。繼承法對遺囑人使用的筆墨、紙張等沒有硬件要求.只要能清晰記載遺囑內容,不易退色、變質、蟲食等均可。
(2)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
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全文后,必須在遺矚上親筆簽名,其他如加蓋印章、接指印等都不能代替親筆簽名。遺囑人只有在遺囑上親筆簽名,才能表示該遺囑為遺囑人所立,也才能在對遺囑效力發生爭議時,可以憑借現代技術對遺囑的真實性和客觀性,進行查證。
(3)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親筆注明年、月、日
遺囑上記載的日期十分重要,可以據此判斷遺囑人有無遺囑能力,進而確認遺囑人處分自己的財產是否有效。遺囑人在遺囑上記明的日期,應該準確而又具體.如果遺囑中未注明日期.該遺囑不生效。
遺囑必須具備上述三個要件,缺少任何一個不發生法律效力。繼承法沒有對自書遺囑記明地點、加蓋印章等作出特別要求,也沒有變更、增刪遺囑內容形式上的規定。遺囑人要想變更或增刪遺囑內容的,如果不便在原遺囑上更改,應當重新再立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