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口頭遺囑不只是說說而已,但也不是遺囑人在身前任何時候口頭說一下就能成立的。怎樣的口頭遺囑才是合法有效的?快樂老人網(wǎng)法律編輯為您介紹口頭遺囑的合法條件。
隨著改革開放市場經(jīng)濟成型,個人的私有財產(chǎn)也富余了起來。我們隨律所律師下到社區(qū)普法的時候,常常遇到很多大爺、大媽來詢問關(guān)于遺囑的問題。他們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等途徑知道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對自己的財產(chǎn)進行分配,但卻往往以為和子女口頭說一下,就是口頭遺囑。可是當他們以前的同事或者鄰居去世之后,身前說的好好的分配意愿全然不能實行下去,子女變得反目,甚至打起官司,大家都覺得不能理解。就這個問題,有必要向各位解釋一下什么是口頭遺囑,怎樣的口頭遺囑才是合法有效的。
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以口頭形式所立的遺囑。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規(guī)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因此,有效的口頭遺囑需要同時具備幾個要件:①立遺囑時,遺囑人必須是處于危急的情況中;②遺囑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③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④必須是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不具備這四個條件,口頭遺囑當屬無效遺囑。
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知道,口頭遺囑并非是遺囑人在身前任何時候口頭說一下就能成立的。時間上,它要求一定要處在非常時刻,如果這個非常時刻安然度過后,遺囑人能夠通過書寫或者錄音方式立遺囑的話,之前的口頭遺囑也會失去效力。此外,立遺囑的時候要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并不是所有當時在場聽到立遺囑人口頭敘述的人都能被認定為合格的見證人。我國繼承法上做了除卻性規(guī)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guān)系的人。因此,對見證人資格的要求,也常常成為立口頭遺囑人忽視掉的問題。
老人家希望身前將自己的財產(chǎn)做一些分配,是很合乎常理的。但是我國《繼承法》為了保護公民私有財產(chǎn)的繼承權(quán),對遺囑繼承與遺贈做了嚴格的規(guī)定。所以,為了避免身前的意愿無法實現(xiàn),我們有必要盡義務將一些法律的規(guī)定解釋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