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年遭親生女兒虐待,老人寒心之余,立遺囑將房產指定給沒有血緣關系的養女繼承,兩個女兒為此對簿公堂。
媒體今日獲悉,海淀法院最終判決確認房屋由養女繼承。
趙X與李Y結婚后生下一女趙ZZ。1989年,夫妻倆又收養一個女兒,取名趙某某,1995年正式辦理了收養登記。
自退休后,趙X與李Y夫妻倆一直與親生女兒趙ZZ一起生活,李Y與趙X先后于2002年3月、2011年7月去世。趙X去世前立下遺囑,當中自述女兒趙ZZ長期虐待自己和老伴:兩位老人腸胃都不好,需要喝溫水,趙ZZ卻直接給二老喝自來水;二老行動不便,趙ZZ卻對兩人要上廁所的請求裝聽不見,任其直接尿在褲子里;共同生活期間,趙ZZ還常對父母推推搡搡,夫妻倆身上常青一塊紫一塊。
相反,在夫妻二人患病期間,養女常來探望、照顧、清理衛生,還做飯熬藥。最終趙X在遺囑中將夫妻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養女繼承。
趙X去世后,房屋一直由趙ZZ居住,趙某某要求其騰房,但其拒不搬離。隨后,趙某某訴至法院。
庭審中,趙ZZ不認可趙某某的養女身份,認為趙某某與其父母之間不存在事實上的收養關系,稱趙某某從未與其父母共同生活,也未贍養過父母,不應繼承父母遺留的房產。同時,她還對趙某某所持遺囑的真實性提出質疑,認為并非父親趙X親筆書寫。
法院審理后認為,趙某某與趙X、李Y的收養關系合法有效。趙某某所持的遺囑經鑒定機關鑒定,確系其養父趙X書寫,遺囑有效。
由于李Y生前未留有遺囑,故其去世后訴爭房屋中屬于其的份額依法應由趙X、趙ZZ、趙某某繼承。
法院鑒于趙X在遺囑中自述了親生女兒趙ZZ對父母有虐待行為,故認定在分配李Y的遺產時趙ZZ應當不分。而趙X在遺囑中明確表明愿將訴爭房屋中屬于自己的份額由趙某某繼承。最后,判決支持了趙某某的訴求。
法官說法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本案中,趙X夫婦與趙某某之間收養關系成立,故趙某某系趙X夫婦的法定繼承人,因此趙X通過立遺囑將其所持有份額的財產指定由趙某某繼承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另外,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同時,該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本案中,趙ZZ存在虐待父母的行為,法院通過其父親遺囑中的自述,綜合考慮其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等因素,最終認定在分配遺產時其應當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