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立遺囑,只能處分個人財產。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認定無效。在實踐中,立遺囑時處分他人財產或遺漏自己財產的情況也不少見。譬如,夫妻雙方一方去世后,在世的一方立遺囑時“全權處理”原屬于雙方共同的財產,實際上侵犯了其他繼承人的利益。而在世的一方如果將原共有財產簡單地一分為二,只處理其中一半,則又遺漏了自己應繼承另一方的那部分財產的份額。在此情況下,對自己財產表述相對準確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中歸屬于本人的份額及本人可能繼承的份額”。
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因此,遺囑應在自己有行為能力時立,至少應在他人對自己的行為能力不能提出置疑的情況下留下遺囑,這似乎聽起來應該不算回事兒,但實際上,仍有一些人認為在自己健康時立遺囑不吉利,而等到病情嚴重不得不留下遺囑處分自己身后事時,卻因為曾多次搶救或發病,“行為能力”受到質疑。在這種情況下,立遺囑時,最好同時留下由醫療機構開具的能證明自己具備行為能力的證明,甚至留下立遺囑時的視聽影像資料。
遺囑表述要準確、具體,內容不可存在理解歧義。譬如房產,最好應寫明具體座落、在誰名下、房產證號、是否和配偶共同財產等。受遺贈或繼承人的姓名、身份證號、與己關系也最好列明。而他人今后受贈或繼承自己的財產后,是歸屬于其個人財產,還是屬于其夫妻共同財產,最好在遺囑中也予以明確。此外,兜底條款也不可少,為了防止羅列的財產遺漏,列明財產時,最好還要加上一句:除前面所列財產之外的屬于我個人所有的其他財產(包括共同財產中屬于我個人的份額及我可能繼承的份額)。這樣就不至于因漏列財產留下遺憾。立遺囑還應當與老年人在世時的贍養問題通盤考慮,不要憑一時頭腦發熱,或者與子女一時生氣,或聽人一時挑唆,立下令自己后悔的遺囑。
遺囑人訂立遺囑時也可以設置條件,使被指定受領遺產的人在條件達成的情況下才能得到遺產。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
事實上,只要認真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規定,立遺囑就不算什么難事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