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打油詩”版遺囑引發母子遺產之爭
退休工人王老太與其丈夫王某共育有三名子女,老兩口原來居住在新沂市新安鎮某套房子里。后來,這套房子拆遷置換,變成了現在位于新沂市某小區的一套安置房,該房產權證上寫著所有權人為王某。2003年7月,年過七旬的王某因病過世,去世之前他立下了一份遺囑交給了老伴王老太保管,后來王老太就一直居住在這套房子里。去年8月份,王老太準備將房屋過戶到自己頭上,卻遭到了幾個子女的反對,王老太便拿出了老伴的遺囑,“這份遺囑上寫明了老伴將其所有財產留給了我。”王老太表示。
這份突然冒出來的遺囑,讓幾個子女都大吃一驚,如果按照母親所講的意思,他們子女將分不到任何財產。他們拿過遺囑,只見上面寫著:“本人已年過七旬,一旦病危莫搶救;人老病死本常事,古今無人壽長久;老伴子女莫悲愁,安樂停藥助我休;不搞正吊不奏樂,免得干擾鄰和友;遺體器官若能用,解剖贈送我原求;病體弱器無處要,育樹肥花環境秀;我的一半財產權,交由老伴可擁有;上述遺愿能實現,我在地下樂悠悠。”
法院認為,本案中,王某書寫的遺囑內容合法,且被告方對該遺囑真實性無異議,因此王某的遺產應按上述遺囑處理。而針對遺囑中“我的一半財產權,交由老伴可擁有”所指的到底是“整個房子的一半”還是“屬于父親份額的一半”,法院認為應按照王某立遺囑本意來理解,結合遺囑全文以及王某立遺囑時身體狀況、王某與王老太深厚夫妻感情等因素綜合分析可知,王某是將其享有房子的二分之一產權給王老太繼承,即王老太應取得王某的全部遺產。最終,新沂市法院一審判決房子的產權歸王老太所有。
法官說:立遺囑時內容要語義具體、明確
如果拋開純粹的咬文嚼字,從老人遺囑的字里行間,不難看出他的真實意圖是將其所有財產留給老伴,法院也最終這樣進行了判定。但這個案件還是令人深思,希望以后人們在立遺囑時內容要語義具體、明確,不要為了追求形式而使內容含混,甚至出現歧義。那么,老人立遺囑有什么要求?
一、遺囑一般沒有統一的格式,但在實踐中,它的一般寫法是:
①立遺囑的目的,即處理財產的意思表示,應首先寫明:“我立本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
②對財產的具體處理,應寫明財產的名稱,數量及其所在地,遺留給何人,具體寫明由哪一個繼承哪些財產,也可按財產寫明。
③遺囑人的要求和遺囑書的處置。
④立遺囑人、證明人、代筆人簽名蓋章,并寫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等。由于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不同,遺囑的寫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須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二、遺囑范文
遺囑范文
立遺囑人:XXX,男,XX歲,XXX省XXX縣人,住XXX縣XXX小區XXX號。我今年XX歲,且患有心臟病,身體隨時可能發生意外,故特立此遺囑,表明我對自己所有的財產在我去世之后的處理意愿。我和我的后妻XXX現共有以下財產:
一、原籍XXX省XX縣XX小區有產權房2套3間2廳,1套一間一廳,共XXX平方米;家具共有XX件,其中 (注:別的財產)
二、有縣銀行定期存款一張,存有人民幣XXXXXXXX元。
為了在我死后,在財產分割上不發生糾紛,現對我的后妻XXXX各自的財產加以明確,并對我自有的財產提出如下的處理意見。
一、后妻XXX現年XX歲,無親生兒女,喪失勞動力。我們結婚XX年,她對我關懷備至。對我和她共有的財產應先行明確她所有的部分。一間一廳XX平方,存款中的XXXXX元歸后妻XXX所有, (注:寫明個別財產)。
二、我的財產在我死后按如下方式予以分割和繼承:
1. 一套3間2廳XXX平方由長子XXX繼承 (注:再寫明個別財產)。
2. 一套3間2廳XXX平方由長女XXX繼承 (注:再寫明個別財產)。
本遺囑一式四份,經公證機關公證后,分別由后妻XXX,子XXX,女XXX各執一份。
立遺囑人:XXX(簽名蓋章)
證明人:XXX(簽名蓋章)
XXX(簽名蓋章)
XXX(簽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XXX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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