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其根源,多與遺囑本身存“瑕疵”有關。例如,某企業的總經理在去世前立遺囑將公司分配給了子女,但最終被法院認定部分無效。原來,根據《繼承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除有約定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除此以外,表述不規范也是一個主要原因。要避免這些問題出現,辦理遺囑公證,讓公證員從專業角度把關,既可以確保遺囑的證據效力,也可以有效避免留下“漏洞”而引起糾紛。
撫恤金喪葬費不能寫進遺囑
陳阿姨與老伴是半路夫妻,老伴是離休老干部,去年去世后,單位一次性發放了一筆撫恤金。陳阿姨覺得,老伴去世前曾經立過一份遺囑,稱家里的現金由自己支配,這筆錢應該歸屬自己。但是撫恤金發下來后,錢直接給了老伴的子女,他們與陳阿姨平分了這筆錢。陳阿姨咨詢公證員,這樣的分配方法,是不是不遵守老伴的遺囑?首先公證員告訴陳阿姨,撫恤金喪葬費,屬于給付死者近親屬的一種慰問金,按照相關法律是不可以寫進遺囑的。這樣的法律,也適用于交通意外后賠償的撫恤金與喪葬費。在沒有特別情況下,撫恤金與喪葬費的結余,是應該由死者的近親屬平均分配,所以不存在問題。
遺囑必須明確指定繼承人
新區塘沽街83歲的錢大爺和76歲的何大娘,一生育有3個兒子,但三兄弟關系一直磕磕碰碰,讓老兩口苦惱萬分。聽說泰達公證處可以免費辦理遺囑公證,因擔心倆人去世后,出現子孫爭奪遺產的糾紛,老兩口就來到公證處要共同立下一個遺囑,把夫妻倆的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屋作為遺產,在遺囑中約定誰的表現好,房子將來就屬于誰。公證員聽了老兩口的敘述,告訴老夫婦說,雖然這樣的遺囑是他們的真實意愿,但仍不能辦理。
公證員提示市民,立遺囑,不僅要做到形式合法,內容也應具備可操作性。兩位老人所要立的遺囑,沒有明確指定遺產的繼承人,這樣,將來不僅無法執行遺囑,而且還會因此增大子孫爭奪遺產的幾率,因此他們辦理遺囑公證的請求才會被公證處拒絕。另外,夫妻要想立遺囑,最好分別進行,相互指定,若自己先去世,其遺產由在世的配偶繼承。再由配偶根據具體情況和自己心愿指定遺產繼承人。
老人立遺囑當心“被公證”
在熱鬧的遺囑公證辦理背后,也出現了值得關注的老人遺囑“被公證”現象。比如,有的老人是由子女代理前來預約和申請的,但到了正式辦理公證的時候,公證人員卻發現老人已經神志不清;還有的老人坐著輪椅被子女推著來到公證處,卻故意忘記家庭住址等重要信息,公證人員耐心單獨詢問后才發現,老人其實并不想辦理遺囑公證,而是在子女壓力下被迫前來的。更有個別情況是,由于老人子女眾多,甚至出現老人先后被不同子女帶著做了多份遺囑公證的罕見情況。
為此,公證人員提醒,遺囑公證必須是在當事人意識清醒、而且出于本人真實意愿的情況下做出的,否則在法律效力上屬于無效。子女切不可出于個人私利,對老人施加壓力甚至脅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