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疑問:
李某(男)與周某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但未辦理離婚手續。“小三”王某自李周兩人分居后即與李某同居在一起,李某的生活起居都由王某照顧。2014年5月李某因心臟病發去世,王某持李某的公證遺囑要求繼承李某的房產,遭到周某拒絕。周某認為,雖然房產是在李某名下,但是是在他們婚姻存續期間購買,李某不得擅自處理共同財產;而且,王某是“小三”,遺囑應該無效。王某認為,遺囑是在李某自愿、真實意思表示下立下的,并且經過了公證,應該有效;而且房子是由她和李某共同出資購買,并不屬于李某與周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再說,在李某患病期間,一直由她照顧,周某并未出錢出力,房產理應由她繼承。那么,立下遺囑由“小三”繼承房產,該遺囑是否有效呢?擅自處理共同財產的遺囑應該怎么處理呢?
問題:遺囑有效應該具備哪些條件呢?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將房產給“小三”王某的遺囑是否有效呢?
解答: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囑有效應該具備法律規定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兩個條件。實質要件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二是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三是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遺囑可以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不同形式的遺囑形式上有不同的要求,應該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上述案例中,李某將房產給“小三”王某的遺囑,盡管從構成的要件來說,這份遺囑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應該是有效的。但是它不符合“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原則,遺囑無效。當然如果王某在購房時有出資,出資部分財產權可以依法確認保護。
問題:李某遺囑中處置的房產是否屬于其與周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呢?在遺囑中擅自處置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必然導致遺囑無效呢?
解答:李某遺囑中處置的房產是其與周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的,依法屬于與周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在遺囑中擅自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由于處置了配偶另一方所有的財產,遺囑處置該部分財產的行為無效。
問題:若李某的遺囑無效,那么該房產應該由誰繼承?怎么繼承呢?
解答:李某的遺囑無效,李某的房產由他的繼承人來繼承,其中1/2屬于周某個人財產,另外李某所有的1/2作為遺產由周某及他們的子女和父母共同繼承。
問題:在生活中,很多人都不知道怎么立遺囑,有什么建議嗎?
解答:大家知道立遺囑很重要,建議主要如下:一是注意遺囑的有效條件:1、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2、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3、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4、遺囑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是建議盡早訂立遺囑,遺囑不用等年紀大時才設立。
三是最好委托專業的律師代理遺囑的訂立和提供遺囑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