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據悉,朱老伯是一位離休干部,妻子早已去世,一個女兒現在美國工作。朱老伯晚年生活都是保姆照料。
2011年9月,朱老伯不幸患上重病,住院期間,保姆對他細心護理,不離不棄,讓他很感動。由于病情無好轉希望,為此,他立下遺囑,并寫信給單位,聲明去世后撫恤金全部贈與保姆,不得分給女兒。2013年12月,朱老伯因醫治無效去世。
朱老伯的女兒得知遺囑內容后,即到父親的單位交涉,阻止單位發放撫恤金給保姆,并于2014年4月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該遺囑無效。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按照我國《繼承法》,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可以立遺囑將自己的個人財產給法定繼承人繼承或贈與他人。但撫恤金是用人單位給予死者親屬的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慰,不是死者生前擁有的個人合法財產,所以不能用遺囑的方式處分其死后單位發放的撫恤金。因此,法院判決朱老伯所立的遺囑無效。
案例分析: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吨腥A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而撫恤金是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死者家屬的一種補償費用,是對死者家屬的撫慰和經濟補償,應由受撫慰的家屬享有。朱老伯所在的單位,支付一次性撫恤金是職工非因工死亡后,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死者家屬或其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由于撫恤金不是給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發給死者家屬的撫恤金是有關單位給予其家屬的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慰,特別是用以優撫、救助那些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并非死者的個人財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人一般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死者的近親屬對于撫恤金均享有權利,撫恤金的分配可以參照遺產的分配原則來處理。因此,撫恤金不屬于遺產的范圍,不能作為遺產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