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1983年,陳某與其兩子陳兄、陳弟簽訂父子協議,其中約定兩間平房待陳某夫婦過世后歸陳兄所有。1999年,陳兄亡故。至2008年,陳某夫婦均亡故,此前兩間平房已被拆遷,拆遷部門已確定陳某享有兩間平房的安置權。2011年,陳兄之妻及子女作為原告起訴陳弟,要求判決確認陳某名下已被拆遷的房屋安置權歸原告所有。
法院認為:
①《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時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案涉父子協議分割家庭財產,約定贍養父母事宜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對各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其中關于訴爭平房權屬約定,即在陳某夫婦去世這一期限屆至時,該平房即屬陳兄所有,陳兄享有取得該平房所有權的期待權。陳兄去世后,其享有的該期待權理應由其法定繼承人享有。
②陳兄雖先于陳某夫婦去世,訴爭平房亦不應作為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而應根據分產協議約定確定權利歸屬。訴爭平房在陳某去世前已被拆遷,在陳某去世后,該平房的安置權利應屬陳兄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
實務要點:
父母子女之間約定父母去世后其房產歸部分子女所有的協議,屬分產協議而非遺囑,即便受贈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在父母嗣后去世這一期限屆至時,對該房產的期待權亦應由該子女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
案例索引:
浙江寧波鄞州區法院(2011)甬鄞民初字第358號“陳某等與陳春某等物權確認糾紛案”,見《陳文杰、陳文霞等訴陳春芳、陳國芳等物權確認糾紛案——附期限分產協議中財產歸屬的認定》(韓濤),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304/86: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