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面臨動遷,承租人為母親,母親病重,子女簽訂家庭協議,并要求對動遷款分家析產。
案情:本市延安西路X弄X號房屋(以下簡稱:延安西路房屋)原系被繼承人宋某承租的公有住房。2012年7月,被長寧區政府列入征收范圍。2012年8月29日,宋某委托原告呂A與上海市長寧第二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就延安西路房屋的征收事宜簽訂了《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協議約定:征收單位按照有關政策給予被征收人宋某原承租的房屋各類補償款合計為2,391,419.25元。
鑒于當時母親病重,子女共同簽訂了一份家庭協議。 “家庭協議”內容為:1、呂A保證本家庭協議簽署后,上海市延安西路X弄X號房屋的全部征收補償款及利息由征收人直接轉入宋某名下的銀行賬戶中;該賬戶的存折和銀行卡由呂D保管;呂A預支人民幣20萬元,根據宋某的生活、醫療等實際需要從該20萬元中按需支出,并將賬目票據報呂D審核;如不足則由呂D審核后決定再次預支金額。宋某生前如有重大財產購置項目,由家庭成員商量。2、如宋某百年,其喪葬費用也從該賬戶中據實支出;扣除宋某生前生活、醫療及喪葬費用等后,余額由六子女呂D、呂F、呂C、呂E、呂B、呂A按照法定繼承平均分配;如任何一個子女在賬戶管理中任意轉移錢款的,則應再遺產分配中予以少分或者不分。3、呂D、呂F、呂C、呂E、呂B、呂A均承諾沒有母親宋某生前所立的遺囑,對于該征收補償款按照本家庭協議內容予以分配。4、呂D、呂F、呂E及謝某、馮某對上述內容清楚且無異議,今后對該征收補償款不再另行主張任何權利。
之后,由于家庭內部關系惡化,呂F等四人對母親宋某提起分家析產糾紛之訴訟,要求分割母親居住地的房屋征收補償款。訴訟時,母親宋某已患病住院,并已喪失行為能力。
律師分析:根據協議可以看出,多方利害關系人均對于自己的權利做出了處分,合法有效。延安西路的征收補償款均屬宋某的財產。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健在之時,各繼承人無權就被繼承人的財產作出分割處分,因此法院駁回了呂F等分家析產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