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某(男)與李某(女)于2007年12月結婚。陸某一直迷戀網絡游戲,并且在游戲里認識了楊某,雙方在網絡里也結為夫妻。由于兩個人在網絡游戲里配合默契,他們得到了游戲里的最高裝備“屠龍刀”。當時就有人出現金人民幣5萬元要購買,他們兩個人都沒有舍得賣。后來“屠龍刀”被袁某騙走。不久后,陸某去世了,李某與楊某都依據繼承法向袁某主張“屠龍刀”的所有權。
[分歧]
該案在審理的過程有,有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這“屠龍刀”原本就是網絡游戲里邊虛擬的東西,在現實生活中就是一小段電腦數據而已。“屠龍刀”既然不是現實中的東西,就不能作為現實中的遺產由李某繼承。要是網絡游戲里的東西都能拿到現實生活中來,那不就亂套了嗎?有些人在游戲里天天殺人,是不是要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呀!所以游戲里邊的東西還得按游戲里邊的規矩來辦。楊某是陸某網絡游戲里的妻子,他們兩個人共同努力不知道熬了多少個晝夜才得到這把“屠龍刀”。現在陸某不在了,這“‘屠龍刀”就應該由他網絡游戲里的妻子繼承,所以說這“屠龍刀”應該歸楊某所有。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是陸某的合法妻子。自從李某和陸某結婚以后,陸某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了游戲上。現在陸某不在了,這游戲賬號和游戲裝備是陸某給李某留下的財產。李某是陸某的合法繼承人,所以說“屠龍刀”應該歸李某所有。
第三種意見認為:李某是陸某現實中的妻子。自從雙方結婚后,陸某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了游戲上。現在陸某不在了,這游戲賬號和游戲裝備是陸某給李某留下的財產。李某可以繼承陸某所有的遺產。但是,這個游戲裝備“屠龍刀”是陸某與楊某共同努力獲得的,是雙方的共有財產。李某只能繼承屬于陸某的共有份額,其余份額歸楊某所有。
[管析]
筆者較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這“屠龍刀”能不能被李某繼承,關鍵還要看這“屠龍刀”是不是屬于陸某的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從繼承法所列舉的這些財產類型來看,網絡游戲虛擬裝備明顯不在所列其中。這么說李某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了。其實這種說法是對繼承法這一規定的誤解。繼承法雖然采用列舉的方式說明了屬于自然人遺產的財產類型,但是從其立法宗旨來看,自然人遺產的范圍并不僅限于所列舉的這些財產類型。隨著社會的發展,新鮮事物不斷涌現,自然人財產的范圍也必將隨著擴大。而法律又不可能將所有財產類型一一列舉出來。那么網絡中的“屠龍刀”是不是就屬于第七款規定的公民其它合法財產呢?所謂財產就是能夠為人所擁有,具有價值的物資以及可以換取物資的錢財。那么合法財產就是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受到法律保護的這些物資以及錢財。一般情況下,財產具有經濟價值和使用價值,具有被人所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