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先生有一位伯父,老伴早年去世,獨生女兒又遠嫁他鄉。伯父年老體弱,喪失了勞動能力,便在2002年和張先生訂立了書面協議,約定他生前由侄子贍養,死后也由張先生安葬。作為回報,他遺下的三間房屋歸張先生所有。這份協議由幾位鄰居作證明。
2006年3月,伯父病重,張先生將老人送進醫院積極治療。不久,伯父去世了,張先生將其妥善安葬。但在葬禮后第二天,張先生的堂姐也就是其伯父的女兒聞訊趕回家奔喪,拿出了一份其父去世前立下的遺囑,里面居然清楚地寫著:遺產歸女兒所有。有這份遺囑在手,堂姐理所當然地自居為房屋繼承人,而將張先生一腳踢開。
張先生氣憤不已:先前的協議和后來的遺囑,到底哪個才有法律效力?
【評析】
張先生有權獲得其伯父三間房產的所有權。因為遺囑撫養協議具有優先于遺囑的效力。
我國《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本案中,張先生的伯父在訂立了遺贈扶養協議后,又給女兒立下了一份繼承遺產的遺囑。《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根據這條規定,在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中,兩個以上同時存在的情況下,遺囑可以否定法定繼承;遺贈扶養協議可以否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全部存在的時候,只能按遺贈扶養協議辦理;沒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才能按法定繼承辦理。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后,如果遺贈扶養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照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有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由此可見,張先生伯父的遺囑中關于三間房屋歸其女兒所有的部分是無效的,按照張先生與其伯父遺贈協議的約定,房屋應歸張先生所有,其他遺產由張先生的堂姐按遺囑繼承。
【法律界網站提示】
其實國家法律將遺贈扶養協議置于優先于遺囑的地位,也是為了促進一種老有所養的風氣,使得一些老人能夠得到更好的贍養。因此,奉勸一部分眼饞父輩母輩財產的子女,若想要不被遺贈扶養協議排除在外,善待自己的父母。“樹欲靜而風不止,子欲養而親不待”,不然總有一天你會后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