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在陳氏兄弟年少時,其父親與張女再婚,后大家共同生活。1968年,陳氏兄弟下放。后父親去世,張女再婚后又離婚,1988年與任老先生結婚,雙方共同生活期間購買了梨花巷一套房屋。
2009年2月,張女因病去世。陳氏兄弟提出,其與張女是“母子”關系,對梨花巷的住房享有繼承權;任老先生在和張女生活期間,扣壓了張女工資卡并克扣生活費,張女對此反對并提出離婚訴訟,任老先生已喪失遺產繼承權。
而任老先生認為,陳氏兄弟不能證明其與張女形成事實撫養關系;他作為丈夫保管妻子工資卡合理合法,且對張女飲食都盡量滿足,并無克扣;而陳氏兄弟抓住張女住老年公寓想回家心理,挑撥其與他離婚,并偽造委托書哄騙其簽字,后張女曾自己寫明系受唆使離婚;且張女住院一直由任某兩個女兒協助護工護理,陳氏兄弟未盡贍養義務,不能繼承任何財產。
【審判】
法院認為,陳氏兩兄弟系張女的繼子,雙方之間具有撫養關系,對張女遺產享有合法的繼承權。任老先生與張女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應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后再進行繼承。任老先生對張女所盡義務較多,是通過其女兒對張女照顧行為體現出來的,陳氏兄弟對張女所盡贍養義務較少,在分割遺產時應適當少分。據此,廬陽區法院一審判決任老先生繼承梨花巷房屋所有權,補償兩兄弟房產折款各五萬元。
【法律界網站提示】
本案中,陳氏兄弟有沒有繼承權的關鍵是和張女有沒有形成撫養關系,而任老先生只要是沒有和張女離婚就有繼承的權利。而且在繼承關系中,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分一半出來,這是屬于任老先生的,剩下的一半才拿來繼承,而且由于任老先生盡了較多的扶養義務,因此其理應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