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我父親日前因病去世,叔叔拿出一份父親生前自己書寫的遺囑,其中寫明一旦他去世,由叔叔公布這份遺囑并執行。
這份遺囑看字跡的確是父親自己寫的,而且日期、簽名都很清楚,但我們3個子女事前對此都并不知曉。不過,對于這份遺囑的內容,我們子女都愿意尊重并執行。
但現在問題是,父親將自己所住的房子分配給我弟弟,但這處房子并不完全歸父親所有,我母親也有一半產權,現在母親健在,這處房子目前由母親獨自居住,也沒有其它房子可供她住,而她不同意將房子只給我弟弟。
請問律師,父親遺囑分配的房子不完全屬于他所有,那么這處房子的產權應該如何繼承?母親的居住權如何保障?具體應該如何操作這處房子的繼承事宜?
律師解答:
問題是關于遺囑繼承,所謂遺囑繼承是指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確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各繼承人應繼承遺產的份額。
《中華人名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因此其父親立遺囑同時指定遺囑執行人并無不妥,并不需要告知子女。但是根據情況,他所提到的房子,應屬于其父母的共同財產。所以其父親遺囑中所處分的房屋屬于其母親的份額無效。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所以在遺產分割時,屬于其父親的一半才能作為遺產處理,由其弟弟根據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因此,現該房屋應由其母親和弟弟共同享有所有權。
具體到這個案例來說,其母親對該房屋享有的不僅享有居住權,而且享有共同共有的所有權。她不僅可以居住該房子,還可以就屬于她的份額進行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