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月,原籍農村的張某的父親以一家四口人(張某父母、張某與其妹妹)名義,向村委會申請宅基地建房。1994年張某高中畢業,考上一所大學,戶口隨之遷出,大學畢業后分配到上海市區工作,婚后在市里居住。2000年4月張某的妹妹出嫁,戶口也隨之遷出,老家的住宅一直由張某的父母居住。 2005年8月和2007年2月張某的父母先后去世,老宅已無人居住。2008年2月,當地村委會通知張某,因其父母已經過世,村里按規定將其老宅的宅基地使用權收回,要求張某在規定時間里將宅基地上的附著物拆除清理,或者按規定將該處住宅賣給本村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遭到張某的拒絕。張某認為其父母的房屋連同土地應作為遺產由其繼承。張某訴訟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宅基地上房屋由張某和其妹妹共同繼承。
【律師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我國目前土地和房屋是分別實行管理的,依據法律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屬于福利性質,一般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于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實踐中,農民宅基地的繼承問題可分為下列情形:1.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經批準后可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2.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根據我國物權法等法律的規定,地隨房走(房地一體主義), 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自行建造,則該房屋因其擁有完全產權而可以作為遺產而繼承,然后再進行房屋所有權的變更,宅基地可以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