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遺產繼承網 朱軍律師 13073781351
原告李家姐妹三人訴稱,父親李某與母親劉某生前共生育四名子女,即原告三人和被告一人。父母在世時,擁有兩處房產。父親生前訂立遺囑,內容為:位于西城區的一套房產由三個女兒即三原告平均各得一份繼承權,名下存款平均分成四份,由三原告及被告各得一份。原告現起訴請求法院確認父親的自書遺囑合法有效。
被告辯稱,父親生前另留有遺囑,遺囑內容為:位于西城區的房產由被告之子繼承。該遺囑為父親生前自書遺囑,一直由父親本人保管,父親去世后遺囑被三原告拿走。
法院認為,根據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本案中,被繼承人簽名的遺囑內容并不是由被繼承人親筆書寫或親筆打印,故該遺囑不能夠認定為自書遺囑。遺囑由原告打印交給被繼承人簽字,被繼承人簽字時只有三原告在場,并沒有其他見證人在場見證。而按繼承法規定,三原告作為繼承人并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故該遺囑的訂立形式不合法,應認定為無效遺囑。而被告所述被繼承人另立的遺囑在原告處,未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法院未予認定,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