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5年我國出臺“繼承法”,至今將滿30周年。前不久,桂城江濱社區舉辦了一場《繼承法》講座,吸引了一百多名街坊追捧。立遺囑可謂是人生的一件大事,遺囑究竟要怎么立,應該注意哪些事項,如何避免財產糾紛影響家屬和睦等這些問題,漸趨成為市民關心的焦點話題。
現狀
未立遺囑引發財產繼承糾紛
此次《繼承法》主講人是廣東格然律師事務所李蘭律師,她經常深入南海一些村居開展法律咨詢,為街坊服務。李蘭說,走訪后她才發現很多人都來咨詢財產繼承問題,而這些問題的背后,往往與房屋、土地等財產分不開。
前些日子,在江濱社區李蘭就接觸了一個比較典型的遺產糾紛案例。本地人高先生(化名)于二年前去世,留下二套宅基地房產,其中一套是小戶型,面積約70平米,另一套面積約100多平米,一直由兒子在內居住。
按現有的繼承法,共有三種繼承形式: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撫養協議。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無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因高先生生前并未立遺囑和簽遺贈撫養協議,那他去世后,便以法定繼承方式分配他的個人遺產。
當時有權繼承高先生遺產的有四個人:年邁的母親、妻子、兒子和女兒。按正常情況,四個法定繼承人將平均分配二套房產。高先生妻子將100多平米大房分給兒子,70平米小房留給女兒,然而高先生兒子不愿意這樣的分配,多次阻撓妹妹重建房子,引發家庭糾紛。“兒子當時的做法使得他得到的合法權益越變越少,最后還在遺產分配上吃了虧。”李蘭介紹。
國人立遺囑意識普遍滯后
盡管前來咨詢的街坊很多,但李蘭坦言,真正去立遺囑的人并不多。家住桂城潭頭村的李伯,夫妻倆已過花甲之年,名下擁有一套二層樓的房產。說起立遺囑,李伯揮揮手明顯有些忌諱,“財產本就不多,沒這個必要。”李伯覺得二老百年歸西后,房產自然是傳給了二個女兒,至于怎么分配和安排,由她們自行商定,現在不用考慮這么遠。
今年剛退休的強伯,早些年在獅山開辦了一間規模較大的工廠。強伯退休后,工廠交由兒子打理,如今生意如日中天。對于身后財產問題,強伯同樣表示不擔憂:“女兒嫁出去了,就一個兒子,財產肯定是歸兒子。”
“很多人沒有這個意識,這跟國人的傳統思想和法律不健全也有一定關系。”李蘭說,在立遺囑上,東西方觀念存在很大的差異,西方人法律意識很強,提前找律師立好遺囑,而且是保密性的,只有立遺囑當事人和他的律師知道,更重要的是在西方國家還推行遺產管理人制度,律師可以成為遺產管理人。而在我國,目前仍有不少人感覺立遺囑和死聯系在一起,有些不吉利,“往往是已經產生了遺產糾紛或意識到將要產生糾紛時,才匆忙找律師、找公正處立遺囑,這其實已經比較晚了”。
中年立遺囑未雨綢繆
去年中國首個公益遺囑庫———中華遺囑庫在北京掛牌,北京本市60歲以上的老人只需攜帶身份證和遺囑原件即可免費辦理遺囑登記。即便如此,創辦人之一陳凱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曾表示,讓中國人“立遺囑”這件事“很不容易”。中國人忌諱談死,相應忌諱談遺囑。相對而言,西方人對這個事情看得就簡單得多,遺囑只是解決死亡后可能產生風險的預案,就像買保險。
李蘭對此觀點深表認同,她舉了一個例子,一位企業家在國外意外去世,他的公司一下子陷入停頓,一些參與企業管理的親屬心中各有打算。企業家的兒子正在國外讀大學,由于該企業家早年離異,又沒有立遺囑處理公司及個人事宜,他的兒子立刻陷入孤立無援的境地,不知道該怎么辦。
“不要以為立遺囑是老年人的事情,中年人也要適時考慮。”李蘭認為,一個人在自己建立家庭、有了子女后就應該立遺囑,這既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家人負責,因為誰也不知道意外什么時候發生。
答疑
遺囑包括哪些財產?
繼承法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寫進別人的財產無效
李蘭建議市民在立遺囑時,首先要區分好哪些是屬于自己的財產,千萬不要將別人或者國家的財產當作自己的財產處分,否則遺囑將是無效的;其次確定哪些人是合法的遺產繼承人、然后要寫清楚個人財產分配的明細,最后確定遺囑形式。
哪些遺囑無效?
立遺囑人在立遺囑當時是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而不是可撤銷。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否則其遺囑部分無效,即應當扣除該部分遺產剩下的部分有效。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必須生存,若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遺囑該部分內容無效。
遺產糾紛村委調解不成再走司法程序
當遇到財產繼承糾紛時,應如何處理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李蘭建議,繼承財產的都是家人或親屬,最好以和為貴,大家可以心平氣和坐下來談,達成共識。如果撕破臉,可以請中立的第三方如村委、村委會進行調解、談判。還是走不通情況下,只好走司法程序,交由法院裁判。
公證遺囑如何收費?
李蘭覺得目前公證遺囑效力最強,自2013年10月1日起,公證收費中證明財產繼承、贈與、接受遺贈的收費標準按國家規定有所降低,具體標準如下:
●最低收費200元
●受益額2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過1.2%收取;
●超過20萬元不滿5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1%收取;
●超過50萬元不滿5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8%收取;
●超過500萬元不滿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5%收??;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1%收??;
●證明單方贈與或受贈的減半收取。
個案分析
1
法定繼承
子女去世未立遺囑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順德杏壇某股份合作經濟社社員何某于2002年3月去世,遺留下其在佛山市順德區杏壇鎮聚勝股份合作經濟社享有的股權一份。其父母及配偶均先于其死亡。
何某生前育有四個子女,分別為何某甲、何某庚、何某乙、何某辛。何某辛結婚后僅生育一個女兒,即梁某甲,何某辛于1991年11月15日因病去世。何某庚與被告梁某乙結婚后生育三個子女,分別為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何某庚于2013年8月17日因病去世。
梁某甲因沒有分得經濟社的股份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何某生前未立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故上述股權應作為何某的遺產予以法定繼承。因何某辛先于何某死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律師提醒]
遺產分配不一定均等不盡撫養義務少分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
遺囑繼承
代書遺囑繼承沒份控告遺囑非法
年過九旬的老人陳某去世前曾讓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小明代書遺囑。其子阿甲認為,這份代書遺囑不合理,他應該對陳某在樂從某村的股份及分紅享有1/3的繼承權,以及陳某銀行賬戶中的繼承權,遂將其弟阿乙告上法院。
阿甲的控訴理由是: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本案中,除見證律師外,只有一個依法不能作為見證人的繼承人即何某丙的簽名,不符合法律規定;另外沒有證據證明廣東某律師事務所與陳某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也沒有支付律師費的憑證。其次,從案涉律師見證書的內容來看,只委托了小明律師一人……
法院認為,被繼承人陳某在去世前一年委托律師對其遺囑進行見證,該遺囑為代書遺囑,依法應有兩名見證人在場見證,并由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陳某所立代書遺囑,有非遺囑繼承人何某丙簽名,也有其委托的律師在律師見證書上簽名。上述見證人與遺囑繼承人何某乙沒有利害關系,能夠證明遺囑是陳某的真實意思,判令陳某的遺產由阿乙繼承并無不當。阿甲主張陳某立遺囑時神志不清沒有依據不予采納。
[律師提醒]
自書遺囑做視頻律師見證最專業
《繼承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自書遺囑時最好做視頻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最不主張,但如果要立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將無效。上述見證人要與繼承人、受遺贈人無利害關系。最專業的遺囑,則是律師見證遺囑,這種遺囑在國外比較常見,尤其適用于擁有很多財產的人,比如企業家等群體。值得注意的是,立了遺囑后勿將遺囑內容告訴子女,以免引發子女不滿,繼而引發家庭糾紛。
3
遺贈扶養
養母與居委會簽遺贈協議養女只分得1/4遺產
相隔13年,曾女士的養父和養母胡婆婆相繼去世,胡婆婆去世后不久,胡婆婆所在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就告訴曾女士,居委會要“繼承”胡婆婆的房產,這套房產由胡婆婆于1996年購買,房屋產權證上的權屬人是曾女士的養父。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曾女士作為兩老唯一的親人,應該在養父去世的那年,繼承1/4的房產,而在養母去世后,取得剩下的3/4房產。而居委會要“繼承”房產的依據又是從何而來呢?
居委會拿出了一份與胡婆婆生前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這份協議約定,胡婆婆入住該鎮的下屬事業單位敬老院,由敬老院負責胡婆婆的生養死葬,胡婆婆的一切財產包括退休工資、房屋歸村委會集體所有。簽訂協議后,胡婆婆入住敬老院直至去逝。
法院確認曾女士僅擁有房屋1/4的產權。理由是涉案房產本是胡婆婆夫妻共同所有,由于養父早于胡婆婆死亡,因此涉案房產的1/2份額應為其養父的遺產,應由胡婆婆及曾女士繼承,故曾女士可繼承涉案房產的1/4份額,3/4份額屬胡婆婆,居委會可依《協議》取得該遺產。
[律師提醒] 法定繼承人不能簽遺贈撫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受扶養人和扶養人之間關于扶養人承擔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義務,受扶養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遺贈給扶養人的協議。遺囑扶養協議是合同的一種,因此是雙方法律行為;遺贈扶養協議是雙務、有償合同;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人的權利只能在受扶養人死亡時實現;遺贈扶養協議的受扶養人只能是自然人,而撫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等;遺贈扶養協議的撫養人只能是對被撫養人沒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因此也不是被扶養人的法定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