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個體老板王某于2006年8月24日突然因病死亡,留下大量財產和債務。因為財產爭執,王某之母、王某之女將王某現在的妻子李某訴上法庭,請求繼承王某的遺產。在訴訟過程中,王某的繼女張某(系李某親生女兒)以自己與王某一起共同生活16年之久,已經在繼父母子女之間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系為由,請求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加遺產繼承。
案例分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婚姻法》第24條對婚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作了明確的規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而在生父母一方死亡或離婚后,另一方帶子女再婚形成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是擬制血親,與自然血親不同,并非所有的繼父母子女都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痘橐龇ā返?7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繼父母子女之間只有形成了撫養關系,才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因此,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負擔及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或者對繼子女予以生活上的照顧、教育和保護的??梢哉J定為形成撫養關系?!独^承法》第10條規定,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有繼承權,且繼子女有贍養繼父母的義務。在本案中,張某作為死者王某的繼子女,跟隨王某生活了16年,已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系,其要求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參加訴訟來分割繼父王某所遺留的遺產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故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