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之間互相商量決定,父母由其中一方撫養,其他子女可不理會,待父母逝去,贍養一方繼承遺產,其他人無權繼承,這樣的協議有效嗎?和遺贈撫養協議有何區別?
所謂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訂立的,確定遺贈與扶養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里的“扶養人”是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體所有制組織。這種協議規定,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并于遺贈人死后取得其遺產。因此,你們的這種協議不屬于遺贈扶養協議。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亦規定,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瞻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對于虐待、遺棄父母,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懲處。可見,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這種義務是以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關系存在為前提的,只要父母子女關系存在,子女有負擔能力,子女就應無條件的履行贍養義務,而不能通過簽訂協議予以免除。
在現實生活當中,有的子女以放棄繼承父母遺產為理由,拒絕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是法律所禁止的。
這種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是無條件的。當父母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時,子女應當給付生活費;當父母有病不能自理時,子女應當悉心照料,讓老人安度晚年。這種贍養義務,不僅是社會主義的道德要求,更是贍養人的法定義務。贍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這一義務。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享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但是與履行贍養義務沒有必然聯系,不得以放棄自己的繼承權為由解除法定的贍養義務。況且,放棄繼承權的表示,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子女無權以放棄繼承權為條件拒絕贍養父母。
享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享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但是與履行贍養義務沒有必然聯系,不得以放棄自己的繼承權為由解除法定的贍養義務。況且,放棄繼承權的表示,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子女無權以放棄繼承權為條件拒絕贍養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