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據刑法規定,被羈押期間即可予折抵刑期,羈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或者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但如果被告人被抓捕時未被直接刑事拘留而是被行政拘留,之后又被判刑的,行政拘留的期間能否折抵刑期呢?
【案情】
2015年2月某日,葛某、李某等人在一賓館吸毒被民警發現。經查,葛某賓館開房,并提供冰毒及吸食工具,先后數次與李某等人在賓館吸毒。
次日,葛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十五日,李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十日。
之后,公安機關以葛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將其刑事拘留,最終法院認定葛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數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這毋庸置疑,但葛某的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能否折抵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期呢?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因此,在當滿足一定的條件下,行政拘留期間可以折抵刑期。一是被行政拘留的行為與被刑事處罰的行為是同一行為;二是被行政拘留的行為包含在被刑事處罰的行為當中。但如果被行政拘留的行為與被刑事處罰的行為既不是同一行為,也沒有包含在被刑事處罰的行為當中,行政拘留就不能折抵刑期。
吸毒是指行為人通過吸食、注射等方式使毒品進入自己體內的行為;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為吸毒人員提供毒品、工具、場所吸毒的行為。本案中,葛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刑,其被行政拘留的行為與被判刑的行為是兩個不同的行為。不論葛某自己吸毒與容留他人吸毒之間是否一并發生,兩者之間是否存在牽連關系,都不能折抵刑期。
【結果】
法院最終認為因為公安機關的行政拘留是針對吸毒行為作出的,而刑罰是對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作出的,兩種處罰的依據不同,處罰所針對的具體行為也不同,故行政拘留的期間不能折抵刑期。
【結束語】
根據上述的案例及分析,上海刑事律師總結:被行政拘留的行為如果與刑事罪名所基于的行為是同一行為,則行政拘留期間可以折抵刑期;反之,則不能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