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是根據三個條件綜合考慮的:一是子女的實際需要;二是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收入多的肯定要比收入低的支付的多;三是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各地生活水平有差異,應當和當地的生活水平向匹配。
撫養費是用于子女的成長,父母雙方當然也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承擔子女的全部撫養費,也就是說撫養方不要對方的撫養費,自愿承擔全部費用。但是這應以不影響子女的成長為前提,應經過法院的審查。如果法院核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而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其負擔全部費用而另一方不負擔任何費用。
除了以上綜合考慮的條件外,還有相對給付數額的比例。對于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照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及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月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比如,子女有疾病需長期治療的,撫養費應當適當提高。
有人以自己無生活來源為借口拒絕給付撫養費,這個借口是不成立的。因為法律優先保護的是未成年人的權益,成年人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的,沒有逃避的借口,即使你去撿破爛,也要付給孩子撫養費。當然法定的撫養費中包含的是基本的生活費、基本的教育費和醫療費,也就是維持正常生活的費用,如果超過這個基本費用,除非父母雙方自愿,法律一般不支持更多的撫養費,比如子女上的費用高昂的私人學校,如果離婚后另一方無力分擔該費用,法院在判決給付撫養費時是不支持這筆費用的。
如果孩子在成長過程中需要大筆的費用,諸如醫藥費、教育費等,顯然已經超過了基本費用,如果直接撫養的一方不能負擔時,可以以子女的名義要求另一方負擔該費用的一半。這些費用以幫助和支持孩子的健康成長,而非用于直接撫養方改善家庭生活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