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確有困難,另一方仍有提供適當經濟幫助的責任,具體辦法可由雙方協議。一方年輕有勞動能力,但生活暫時有困難,另一方可給予短期的或者一次性的經濟幫助。雙方結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殘、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另一方應在居住和生活方面,予以適當的安排。在執行經濟幫助期間,受資助的一方另行結婚的,另一方可以終止給付。原定的經濟幫助執行完畢后,一方又要求另一方繼續給予經濟幫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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