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地工人在工地上猝死,其家人認為這屬于工傷,故要求包工頭和分包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包工頭和分包公司則表示要按照法律的途徑走,那么從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這一事件呢?
龔某系某工地的工人。今年11月14日的晚上,工友干完活下班的時候,看見龔某仰面躺在地上,已經失去了知覺。龔某被送到醫院經過緊急搶救,但還是不幸去世了。家屬認為,龔某是在工作的時候去世的,應該屬于工傷,按照相關的法律條文來進行賠償。而分包公司以及包工頭劉某表示,只愿意補償15萬元。雙方對于金額問題,沒有達成一致。后經過調解,分包公司北京金龍騰裝飾公司和包工頭劉某先墊付處理停尸費、火化費、骨灰盒、運回安徽老家車費、棺材等費用七萬元 ,達成協議。結果第二天,劉某只愿借四萬元。龔某的家屬表示,他們希望先借用支取7萬,處理完龔某的后事,至于后期的賠償費用,還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來。但是,現在對方卻拖著一直不給處理。劉某表示,家屬認為屬于工傷,應該賠償各種費用97萬余元 ,要訴諸法律途徑。而且既然要訴諸法律途徑,那么這些錢他們也不愿意預借了。
問題1:工傷認定及其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指出:《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第39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在本事件中,龔某的死亡是否屬于工傷需要通過司法鑒定,查明其死亡的具體原因以及死亡的時間,從而來認定其是否在工作時間死亡的,如果是的話,則應當屬于工傷。
問題2:如果龔某的死亡是屬于工傷,那么雙方無法就賠償達成一致意見的,那么應該怎么辦呢?
律師解答到:在發生工傷事故后,各方當事人首先可以就賠償的相關事宜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如何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的,那么就應當通過法律的程序加以處理。法院會根據用人單位是否存在著過錯來加以依法處理。
問題3:這一事件背后值得我們重視的是什么?
律師指出:一方面勞動者一定要和用人單位簽訂正規的勞動合同,這是勞動者或者勞動者的家屬以工傷來主張用人單位賠償的重要依據;另一方面,要充分發揮工傷保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