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司機在撞到了一個路人后立馬逃逸,隨后返回了現場,卻發現被撞的路人已經死亡,原來被撞的路人在第一次被撞后,又被另一輛車給撞了,那么這一交通事故應當如何對肇事的司機進行定罪和處罰呢?
在寧夏石嘴山,一位女子開車撞到了路人后立馬逃逸,在逃逸過程中司機給其老公打了電話,老公讓她淡定并回現場,但是回到現場后女子發現傷者已身亡,于是報警并且謊稱不是自己撞的,自己只是路過。警察在查看事故現場后發現被撞者的死亡不是一次事故造成的,調查監控發現在這位女子之后又有一輛半掛車碾壓傷者后連夜逃逸。 目前,警方對半掛車司機予以罰款兩千元并處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對肇事女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偵查,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1:從刑法的角度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律構成要件是什么?
律師回答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因此,依據上述刑法條文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是先要構成交通肇事,然后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現場,其中的逃避法律追究一般是指逃避刑法的追究,因為在交通肇事后,肇事者負有的第一義務是“救助被害人”,這是一種刑法上的作為義務,不履行這種作為義務的,就屬于肇事后逃逸。即使肇事女子在逃逸后又返回了現場,并且還報了警,但是其仍然謊稱不是她自己撞的,其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問題2:肇事女子的行為是否屬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律師回應到:在這一起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先后兩次遭到車撞,因此需要通過鑒定,鑒定被害人是在第一次被撞時死亡的,還是在第二次被撞后死亡的,但是這兩種情況從因果關系上看,第一次撞到受害人的肇事女子都是構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因為如果是在第一次被撞后就死亡的,肇事女子逃逸,當然就是構成了“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是第二次被撞后死亡的,也是因為肇事女子第一次肇事后逃逸,沒有及時地救助被害人,導致被害人二次被撞,從而身亡。
問題3:對于該肇事的女子應當如何量刑?
律師指出:“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且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應當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的量刑則需要法院根據本案的具體情形,肇事女子的過錯程度,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