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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養子過世賠償金 未登記收養關系成障礙
發布時間:2018-12-26 21:26:11作者: 上海律師網瀏覽量:5,208 ℃

簡述:司機在交通事故中過世,無親生父母,養父母主張作為賠償主體,但由于收養關系并未登記,僅有非官方文件的說明,法院在法律關系尚不明確的情況下,并未支持養父母的請求。律師提醒,在收養法生效前,存在一些事實收養關系,如有條件補辦手續,應當進行補辦,否則,應當通過訴訟的形式確認收養關系。如不確定收養關系,在侵權糾紛、繼承糾紛中,其作為請求主體是否成立存在不確定性。

王真琴、金巨坤等與趙裕浩、劉傳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鹿寨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鹿民一初字第884號

原告王真琴,女。

原告金巨坤,女。

原告龍宏才,男。

被告趙裕浩,男。

被告劉傳英,女。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劉曉慶,男。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被告王東亞,男。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被告商丘市興達運輸有限公司。

原告王真琴、金巨坤、龍宏才訴被告趙裕浩、劉傳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保財險徐州支公司)、劉曉慶、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商丘市分公司)、王東亞、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商丘支公司)、商丘市興達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2013年8月8日受理后,原告金巨坤、龍宏才申請參加本案訴訟,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陶永鴻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黃福來、巫裕家參加的合議庭,先后于2013年9月30日、2013年11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黃德仕擔任庭審記錄。原告王真琴及其委托代理人左雄、鄧家志,原告金巨坤、龍宏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張宇鋒、徐艷江,被告劉傳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房德俊,人保財險商丘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雷強,平安財險商丘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吳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裕浩、太保財險徐州支公司、劉曉慶、王東亞、商丘市興達運輸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真琴訴稱,2013年6月8日0時10分,被告劉曉慶駕駛豫N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豫NWXXX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行駛至G72線泉南高速桂柳段l209公里+100米處時,因豫NXXXXX號輪胎出現故障停于慢速車道和緊急車道之間更換輪胎。0時50分,與被告劉曉慶同行的被告王東亞駕駛豫N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豫NXXXX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停于豫NXXXXX號車前約10米的慢速車道與快速車道之間。l時0分,被告趙裕浩駕駛魯H7C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魯HCPXX掛號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由桂林往柳州方向行駛至事故現場時,因被告趙裕浩駕駛魯H7CXXX號車操作不當,致使魯H7CXXX號車及其牽引的魯HCPXX掛號車右前部及右側車身與豫NXXXXX號車及其牽引的豫NWXXX掛號車左側車身、豫NXXXXX號車及其牽引的豫NXXXX掛號車左側車身以及高速公路右側波形防護欄發生刮碰,造成魯H7CXXX號車車上乘客金茂濤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豫NXXXXX號車駕駛員王東亞受傷,魯H7CXXX號車及其牽引的魯HCPXX掛號車、豫NXXXXX號車及其牽引的豫N冊XXX掛號車、豫NXXXXX號車及其牽引的豫NXXXX掛號車以及速公路波形防護欄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發后,廣西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管理支隊二大隊現場進行仔細勘察,并作出了該起交通事故認定書。該責任認定結論為:被告趙裕浩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劉曉慶和王東亞共同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金茂濤無責任。另查實,魯H7CXXX號車及其牽引的魯HCPXX掛號車車主系被告劉傳英所有,案發時,魯H7CXXX號在被告太保財險徐州中心支公司購有機動車商業保險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魯HCPXX掛號車在被告太保財險徐州中心支公司購有機動車商業保險;豫NXXXXX號車及其牽引的豫NWXXX掛號車機動車所有人為被告商丘市興達運輸有限公司,案發時,豫NXXXXX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商丘分公司購有機動車商業保險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豫NWXXX掛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商丘分公司購有機動車商業保險;豫NXXXXX號車及其牽引的豫NXXXX掛號車機動車所有人為被告商丘市興達運輸有限公司,案發時,豫NXXXXX號車及其牽引的豫NXXXX掛號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商丘中心支公司購有機動車商業保險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原告系本次交通事故死者金茂濤的妻子。原告和死者金茂濤無兒女養育,死者父母亦不健在。基于上述事實,請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趙裕浩、被告劉傳英、被告劉曉慶、被告王東亞、被告商丘市興達運輸有限公司向原告賠償:1、醫療費705.38元;2、傷殘賠償金691000元(34550元/年×20年);3、誤工費2451.94元{(35143元÷365×10=970.44元)+(35421+365×10=970.44元)+(18932元÷365×10=518.68元)};4、殯儀館費4170元(4050元+120元);5、喪葬費l7089元(庭審中變更為18810元),6、住宿費2098元;7、餐飲費2495元;8、交通費4774元;9、精神撫慰金70000元;合計796504.32元;二、太保財險徐州中心支公司、被告人保財險商丘分公司、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車的保險限額內承擔上述費用;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上述所有被告承擔。

原告王真琴對其陳述的事實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有:

1、結婚證登記審查處理表,用以證明原告王真琴與受害人金茂濤的身份關系的事實;

2、交通事故認定書,用以證明原告王真琴的丈夫金茂濤在本案事故中死亡及事故責任的劃分的事實;

3、死亡醫學證明,鹿寨縣殯葬管理所的證明,用以證明金茂濤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死亡及已經火化的事實;

4、醫療費和殯葬費用票據,用以證明金茂濤的搶救費用和火化費用的事實;

5、交通費詳細清單及票據,用以證明原告王真琴及親屬為處理事故所支付交通費用的事實;

6、住宿費、餐費詳細清單和票據,用以證明原告王真琴及親屬為處理事故所支付餐費的事實;

7、駕駛員管理信息卡、從業資格證、勞動合同書、蕭山區社會管理保障中心的繳費記錄,用以證明受害人金茂濤生前從事的工作及收入情況;

8、居住證和杭州市蕭山區新街鎮盛豐村民委的證明,用以證明受害人金茂濤生前居住在城中村的情況;

9、廣西明桂司法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用以證明受害人金茂濤是在發和事故時被拋出車外落地后顱腦受傷導致死亡的事實;

10、安徽省壽縣公安局板橋派出所的戶籍證明一份,用以證明受害人金茂濤的身份信息;

11、安徽省壽縣迎河鎮常圩村民委的證明一份,用以證明金茂濤母親改嫁后的家庭信息;

12、安徽省壽縣公安局迎河派出所的戶籍證明一份,用以證明金茂濤同母異父的胞弟熊中寶、熊中國的身份信息;

13、公證書一份,用以證明金茂濤與原告金巨坤、龍宏才不具有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的事實;

14、錄音文字材料,用以證明金茂濤在其父親死亡后隨母改嫁后的家庭生活情況。

原告金巨坤、龍宏才共同訴稱,本案受害人金茂濤系我二人的養子,我國《收養法》第23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我二人在本案中享有其養子金茂濤因交通事故死亡獲得的相關賠償費用的權利,因此,我二人申請作為原告參加該案訴訟并在享有該案原有的訴訟請求賠償款的基礎上,還依法享有向該案被告追償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請求權,故請求本案被告賠償我二人被扶養人生活費30778.XX元(21545元/年×10年÷7)。

原告金巨坤、龍宏才對其陳述的事實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有:

1、安徽省壽縣板橋鎮龍祠村委會、板橋鎮人民政府、壽縣民政局共同加蓋公章的證明一份,用以證明受害人金茂濤與原告金巨坤、龍宏才具有收養關系的事實;

2、安徽省壽縣板橋鎮龍祠村委會及證明人龍宏保等人證明(手寫件)二份、壽縣板橋鎮龍祠村委會2013年8月20日出具的證明(打印件)一份、公證書一份,用以證明受害人金茂濤與原告金巨坤、龍宏才具有收養關系的事實以及原告金巨坤、龍宏才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的根據。

被告趙裕浩未作答辯,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

被告劉傳英辯稱,1、我與被告趙裕浩系雇傭關系,趙是受雇開車是職務行為,本案事故是在履行職務中發生的,依法應當確定雇主為賠償主體,原告應當撤銷對趙裕浩的起訴;2、原告訴請的標的過高,其中殯儀館費用4170元,屬于喪葬費的范圍,不應重復計算;3、交通費訴請過高,由法庭酌定;4、餐飲費2495元不是法定賠償項目,該項訴請無法律依據,且無法核實;5、住宿費票據無原告的姓名,不能證明系原告支付;6、駕駛員備案登記卡其有效期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16日,在本案事故發生時的2013年6月8日,其工作時間不滿一年,而且其收入證明上也表明受害人于2012年5月14日入職,2013年3月19日離職,同樣說明其工作時間不滿一年,因此,不符合城鎮居民的身份條件。另外,原告金巨坤、龍宏才增加訴請的申請無收養關系的合法證明,應當駁回其起訴。

被告劉傳英對其陳述的事實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有:

收條一份,用以證明趙裕浩已經支付給原告王真琴10000元作為喪葬費的事實。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書面答辯稱,1、原告將我公司列為被告的訴訟主體不適格,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金茂濤為被告劉傳英魯H7CXXX號車輛的車上乘客,對于劉傳英來說,不是交通事故的第三者,不符合交強險理賠的范圍;2、金茂濤與劉傳英系雇傭關系,金茂濤是劉傳英雇傭的司機,本案是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是侵權之訴,金茂濤與劉傳英屬于雇傭合同之訴,二者法律關系不同,原告的訴訟主體不適格,不能合并審理;3、原告的訴訟法標準過高,原告訴請殯儀館費用屬于喪葬費的范疇,原告重復計算費用,原告訴請的交通費、食宿費不合理,住宿費和梁金洲的機票與本案無關聯性,交通費的具體數額由法院酌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金茂濤符合城鎮居民的認定條件;4、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和間接損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對其陳述的事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

被告劉曉慶、王東亞、商丘市興達運輸有限公司共同書面辯稱,1、豫AXXXXX號(豫NWXXX掛)半掛車的實際車主系劉曉慶,豫NXXXXX號(豫NXXXX掛)半掛車的實際車主系王東亞,商丘市興達運輸有限公司系登記車主,已為上述二車向人保財險商丘市分公司和平安財險商丘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原告的損失應當由兩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2、劉曉慶、王東亞墊付的各5000元喪葬費共10000元應當扣還給劉、王二人。

被告劉曉慶、王東亞、商丘市興達運輸有限公司對其陳述的事實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有:

1、豫AXXXXX號半掛牽引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單、豫NWXXX半掛車商業三者險保險單,豫NXXXXX號半掛牽引車和豫NXXXX半掛車交通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單,用以證明上述車輛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事實;

2、協議書二份,用以證明豫AXXXXX號半掛牽引車、豫NWXXX半掛車的實際工資車主系劉曉慶,豫NXXXXX號半掛牽引車、豫NXXXX半掛車實際車主系王東亞,商丘市興達運輸有限公司系上述車輛登記車主的事實;

3、收條二份,用以證明劉曉慶、王東亞已分別支付給原告王真琴5000元,合計已預付賠款10000元的事實。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辯稱,1、關于原告訴請的費用,我公司同意被告劉傳英的辯稱意見,另補充:死亡賠償金應當按受訴法院地的賠償標準來賠償,原告的誤工費沒有提供收入證明及誤工證明,應予駁回;2、我公司承保的車輛與王東亞駕駛的車輛共同承擔同等責任,因此,賠償責任的比例與王東亞各承擔25%的責任;3、本次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王東亞受傷及高速公路護欄損壞,應當為其他受害人預留保險份額;4、劉曉慶駕駛的豫NWXXX半掛車沒有投保交強險,根據保險條款約定,主車掛車連接一起使用,掛車未投交強險的商業保險不予賠償;5、精神損害撫慰金訴請過高,且該項費用已包含在死亡賠償金之中,不應重復訴請;6、訴訟費和鑒定費我公司不予承擔。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辯稱,1、對于原告王真琴訴請賠償的項目,除了醫療費和喪葬費外,其他的費用或無依據或過高,我公司不予認可;2、原告金巨坤、龍宏才的訴訟主體不適格,應當駁回其二人的起訴。3、我公司認同人保財險商丘市分公司關于劉曉慶、王東亞二共同承擔事故責任50%的意見;4、訴訟費和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承擔的范圍。

經開庭質證,原告金巨坤、龍宏才對原告王真琴提供的證據1至證據9均無異議,被告劉傳英、太保財險徐州支公司、人保財險商丘市分公司、平安財險商丘支公司對原告王真琴提供的證據1至證據5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均認為證據4中的殯儀館費用重復計算損失,對證據5中的機票除原告王真琴外其余不認可;對原告王真琴提供的證據6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該項費過高且不合理。對原告王真琴提供的證據7和證據8中的勞動合同書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勞動合同書中的起止日期有改動的跡象,對其他證據的真實性雖無異議,但認為不能證明金茂濤的城鎮居民身份;對原告王真琴提供的證據9的真實性無異議;原告金巨坤、龍宏才對原告王真琴證據10至證據14中金茂濤的戶籍證明和公證書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其余證據不認可證明目的;被告劉傳英、太保財險徐州支公司、人保財險商丘市分公司、平安財險商丘支公司對上述證據無異議。

本院認為,對原告、被告提供的證據中各方當事人無異議的部分予以確認,對原告王真琴提供的證據7、證據8,因該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受害人金茂濤生前從業及居住地的情況及金茂濤死亡的損失可以參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其損失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王真琴提供的證據10至證據14以及原告金巨坤、龍宏才提供的證據,因該部分證據欲證明的事實是原告金巨坤、龍宏才金茂濤是否形成收養關系的事實,與本案審理的侵權責任賠償提起給付之訴,不是同一法律關系,故對該部分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不予確認。

綜合全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2013年6月8日0時10分,被告劉曉慶駕駛豫N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豫NWXXX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行駛至G72線泉南高速桂柳段l209公里+100米處時,因豫NXXXXX號車輛輪胎出現故障停于慢速車道和緊急車道之間更換輪胎。0時50分,與被告劉曉慶同行的被告王東亞駕駛豫N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豫NXXXX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停于豫NXXXXX號車前約10米的慢速車道與快速車道之間。l時0分,被告趙裕浩駕駛魯H7C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魯HCPXX掛號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由桂林往柳州方向行駛至事故現場時,因被告趙裕浩駕駛魯H7CXXX號車操作不當,致使魯H7CXXX號車及其牽引的魯HCPXX掛號車右前部及右側車身與豫NXXXXX號車及其牽引的豫NWXXX掛號車左側車身、豫NXXXXX號車及其牽引的豫NXXXX掛號車左側車身以及高速公路右側波形防護欄發生刮碰,造成魯H7CXXX號車車上乘客金茂濤被拋落跌地后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豫NXXXXX號車駕駛員王東亞受傷,魯H7CXXX號車及其牽引的魯HCPXX掛號車、豫NXXXXX號車及其牽引的豫N冊XXX掛號車、豫NXXXXX號車及其牽引的豫NXXXX掛號車以及速公路波形防護欄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發后,廣西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管理支隊二大隊現場進行仔細勘察,并作出了該起交通事故認定書。該責任認定結論為:被告趙裕浩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劉曉慶和王東亞共同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金茂濤無責任。2013年6月14日,經明桂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鑒定意見為:受害人金茂濤符合運動中一物體與另一運動中物體相撞后被拋落跌地時致寰樞關節脫位并骨折同時致顱腦損傷死亡。在本案訴訟前,被告趙裕浩預付賠償款給原告王真琴10000元,被告劉傳英、王東亞各預付賠償款5000元給原告王真琴,被告劉曉慶、王東亞各墊付給原告王真琴5000元。

另查明,原告王真琴系受害人金茂濤的妻子,二人未生育有子女;金茂濤父母在案發前已病故。被告劉曉慶系豫AXXXXX號半掛牽引、豫NWXXX號半掛車的實際車主;被告王東亞系豫NXXXXX號半掛牽引車、豫NXXXX號半掛車的實際車主,商丘市興達運輸有限公司系上述車輛的登記車主。豫NXXXXX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商丘分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為500000元;豫NWXXX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商丘分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為50000元;豫NXXXXX號半掛牽引車、豫NX75號半掛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商丘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保險,豫NXXXXX號半掛牽引車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為500000元、豫NXXXX號半掛車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為50000元。魯H7C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太保財險徐州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保險,保險單呈為ANAJC07CTP13B03868RTANAJC07ZH912B001442P,魯HCPXX號半投保商業保險,保險單號為ANAJC07ZH913B001277H。

本院認為,本案的交通事故的事實及事故責任,經交警部門作出認定,當事人對事故責任的認定無異議,事故認定書可作為原告請求賠償的責任劃分依據。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原告金巨坤、龍宏才是否為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原告金巨坤、龍宏才以其與受害人金茂濤已形成收養關系并以賠償權利人的身份申請參加本案訴訟,其訴訟主體并無不適格的情形,鑒于本案是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與原告金巨坤、龍宏才主張其與金茂濤收養關系成立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且原告金巨坤、龍宏才提供證據的公證書中也只是證明了村民委于2013年6月11日出具的《證明》原件與復印件相符這一事實,村民委出具的《證明》又是在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其內容的真實性難以確認,原告金巨坤、龍宏才是否系本案的賠償權利人尚處于待定狀態。原告金巨坤、龍宏才可另循法律途徑解決對其身份關系確定后對本案交通事故的賠償事宜另行主張權利,本院不宜在本案中予以審理。因此,對原告金巨坤、龍宏才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二:原告王真琴訴請賠償的損失應當如何計算?受害人金茂濤雖系農村居民的戶籍,但其生前于2012年5月14日與浙江順豐速運有限公司蕭山分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臨時居住證、從業資格證可以互相印證其從事非農業工作且居住在城鎮的事實,故本院認定原告王真琴訴請的損失應當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原告王真琴主張賠償喪葬費、傷殘賠償金(實際為死亡賠償金)、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證據充分,理由充足,本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損失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經常性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本院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參照《浙江省(除寧波市)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2012年度統計數據)及賠償項目計算方法》,確定原告王真琴的各項損失為:1、死亡賠償金691000元(34550元/年×20年);2、醫療費705.38元,有醫療機構的票據證實,本院予以支持;3、喪葬費18810元,其主張及計算方式不違反相關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持;4、誤工費,原告王真琴因處理交通事故客觀上要產生一定的誤工損失,原告王真琴主張的誤工損失2451.94元,較為符合本案的實際,本院予以支持;5、交通費和食宿費,原告王真琴訴請的交通費4774元和食宿費2098元,合計6872元,對原告提供的交通費票據,被告方只認可其中原告王真琴的機票840元,但處理交通事故及受害人金茂濤的喪葬事宜不可能只由原告王真琴一人前往事故發生地就能辦理,對被告方對交通費和食宿費用的異議,本院不予采納,給合本案的實際,對原告王真琴訴請的交通費和食宿費,本院酌情確定為5500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王真琴因丈夫在本案交通事故死亡,其在精神上受到極大的損害,有權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原告王真琴訴請的精神損害撫慰金70000元,與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不相符,對其訴請過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王真琴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結合本案實際確定為50000元。對原告王真琴訴請賠償的殯儀館費用4170元,雖然原告客觀上支付了該項費用,但該項費用應當列入喪葬費的范圍,原告王真琴對該項費的主張屬于重復計算損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真琴訴請賠償的餐飲費2495元,因該項訴請缺乏法律依據,且被告方不認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真琴以上的各項損失合計為768467.32元。因本案訴訟前被告趙裕浩已經墊付給原告王真琴10000元,劉曉慶、王東亞已各墊付給原告王真琴5000元,上述三被告已墊付的款項,應當從原告王真琴訴請的損失中扣除,由各承保的保險公司直接參與向被告趙裕浩、劉曉慶、王東亞分別理賠。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本案受害人金茂濤在事故發生的瞬間被拋落跌地后死亡,其身份已轉化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第三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原告王真琴的損失應當先由被告太保財險徐州支公司在魯H7CXXX號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內、被告人保財險商丘分公司豫NXXXXX號車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內、被告平安財險商丘中心支公司在豫NXXXXX號、豫NX75號半掛車的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220000元內予以賠償;上述三保險公司在魯H7CXXX號、豫NXXXXX號、豫NXXXXX號和豫NX75號共四車的交強險醫療費限額范圍內按比例賠償原告王真琴的醫療費705.38元。原告王真琴余下的損失327761.94元,由上述三保險公司所承保的車輛在本案事故中的責任確定予以賠償,其中50%即163880.97元,由被告太保財險徐州支公司在魯H7CXXX號和魯HCPXX號商業三者險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由被告人保財險商丘分公司在豫NXXXXX號和豫NWXXX號車商業三者險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327761.94元的25%即81940.49元;被告平安財險商丘中心支公司在豫NXXXXX號牽引車、豫NX75號半掛車商業三者險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327761.94元的25%即81940.49元。鑒于本案肇事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賠償損失限額范圍內已可足額賠償原告王真琴的損失,原告王真琴訴請被告趙裕浩、劉傳英、劉曉慶、王東亞、商丘市興達運輸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已無實際意義,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魯H7CXXX號機動車交強險死亡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王真琴因金茂濤死亡造成的死亡賠償金110000元,在交強險醫療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王真琴醫療費176.34元,在魯H7CXXX號和魯HCPXX號機動車商業三者險的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王真琴因金茂濤死亡造成的損失163880.97元,三項合計2740XX.31元;(其中被告趙裕浩已墊付的10000元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扣除后直接向被告趙裕浩理賠)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在豫NXXXXX號機動車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賠償原告王真琴因金茂濤死亡造成的死亡賠償金110000元,在交強險醫療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王真琴醫療費176.34元,在豫NXXXXX號和豫NWXXX號機動車商業三者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王真琴因金茂濤死亡造成的損失81940.49元,三項合計192116.83元;(其中被告劉曉慶已墊付的5000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扣除后直接向被告劉曉慶理賠)

三、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豫NXXXXX號和豫NX75號機動車交強險死亡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王真琴因金茂濤死亡造成的死亡賠償金220000元,在交強險醫療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王真琴醫療費352.70元,在豫NXXXXX號和豫NX75號機動車商業三者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王真琴因金茂濤死亡造成的損失81940.49元,三項合計302293.19元;(其中被告王東亞已墊付的5000元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扣除后直接向被告劉曉慶理賠)

四、駁回原告王真琴對被告趙裕浩、劉傳英、劉曉慶、王東亞、商丘市興達運輸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五、駁回原告王真琴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駁回原告金巨坤、龍宏才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748元(原告王真琴已預交),由原告王真琴負擔391元,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負擔405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負擔2839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負擔4468元。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義務人如果未按生效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陶永鴻

人民陪審員  黃福來

人民陪審員  巫裕家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  黃德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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