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已經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兒女也都長大成人了,但在丈夫下崗后,夫妻倆的感情出現了問題,妻子在外租房,和丈夫分居了四年,在此期間妻子先后三次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法院在女方第三次起訴離婚時,最終判決兩人離婚。上海離婚律師強調到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兩年的,可以作為認定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的考量因素之一。
張女士與王先生是1985年2月經人介紹相識談婚,同年10月2日結婚。1989年9月領養一女,1991年8月23日生育一子。婚生子女均在大學就讀。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較好,雙方在工作上給予了支持和理解,并共同撫養教育孩子。改革開放后,王先生從一行政單位調到企業工作,后企業改制,下了崗。失去了固定收入的王先生整天精神萎靡不振,忽略對妻子張女士的關心和孩子的教育,遂引起妻子不滿,激化了家庭矛盾,2007年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后妻子張女士在外租房居住至今。2008年、2010年妻子張女士兩次向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丈夫王先生離婚,法院均駁回其訴訟請求,2011年6月張女士第三次向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丈夫王先生離婚。法院一審認為,張女士與王先生結婚26年,已過了婚后夫妻情感波動期,子女均已成年,能否一起生活雙方都應持慎重態度。張女士于2008年、2010年已兩次起訴離婚,丈夫王先生不同意離婚,區法院從家庭穩定,孩子上學及社會穩定等因素考慮,均判決不準離婚。2011年6月張女士第三次提起訴訟要求離婚,丈夫王先生堅決不同意離婚。鑒于張女士與王先生已分居四年,這期間妻子張女士兩次起訴離婚,婚姻生活形同虛設,夫妻之間固有的婚姻意義既相互關照已不復存在,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名存實亡,兩個孩子都已上大學,故依法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共同財產一套樓房按照雙方同意的價格作出分割。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在本案中,2010年張女士起訴離婚時,就已經和王先生分居超過兩年了,夫妻感情已經基本上破裂了,但是法院考慮到兩人的婚姻持續時間較長以及子女的問題而沒有準予離婚,這也是合理的。在2011年張女士第三次起訴離婚時,可見兩人的夫妻感情真正地達到了完全破裂的程度,因此法院此時會準予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滬律網提示:我們應當注意“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是認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依據之一,但是其仍應當結合個案中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若當事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沒有超過兩年的,法院在審查其他因素后也是可以判決離婚的;若當事人因感情不和分居超過兩年的,法院在考慮諸如子女和家庭等問題的基礎上也是可以不準予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