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的兒子小李今年15歲,今年10月14日晚小李在某酒店大堂看書,對面長桌上的兩名男子的一名男子正在抽煙,小李見狀告知酒店前臺服務員,希望能勸阻對方不要吸煙。但前臺服務員并沒有上前勸阻,于是小李自己走上前,勸說對方不要吸煙。兩名男子當晚喝了酒,男子滅煙后比較生氣,推了小李幾下,隨后被同伴勸下。根據現場監控視頻顯示,對方滅煙后,小李走回小圓桌,此時黑衣男子又追上小李,并再次推搡小李。被推后,小李出手打了對方臉部一拳,還踢了對方一腳。經派出所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顯示吸煙男子因外傷致做眼部挫傷。左腕、右下肢皮膚軟組織挫傷,分別構成輕微傷。通過警方調解時,對方提出要求李某和小李賠償5萬元,其中眼部和假牙松動治療費共計1萬元,誤工費為4萬元。李某認為這一索賠金額過高,并且對方吸煙在先,且先動手推搡小李,同樣應該承擔一定責任。后公安分局分別對雙方作出處罰:一、對岳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罰。岳某(吸煙者)在公共場所吸煙的行為,已移交上海市奉賢區文化和旅游局處理。二、對小李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因情節較輕,給予罰款200元處罰。
問題1:酒店大堂是否允許吸煙呢?
律師指出:根據《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第6條的規定:“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酒店大堂作為具有開放性質的經營場所,是屬于室內公共場所的,因此在酒店大堂內也應當是禁止吸煙的。
問題2:本事件中酒店是否負有責任呢?
律師回應到:根據《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第8條的規定:“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吸煙點。吸煙點的設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遠離人員聚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二)設置吸煙點標識、引導標識,并在吸煙點設置吸煙危害健康的警示標識(三)放置收集煙灰、煙蒂等的器具(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酒店大堂作為室內公共場所,是禁止吸煙的,酒店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是需要設立吸煙點的。而且依據《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第9條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落實勸阻吸煙人員或者組織勸阻吸煙的志愿者(二)做好禁煙宣傳教育工作(三)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和監管電話(四)不設置任何與吸煙有關的器具(五)對吸煙者進行勸阻(六)對不聽勸阻也不愿離開禁止吸煙場所的吸煙者,向監管部門舉報。在這一事件中,酒店前臺服務員并沒有聽從小李的訴請,而去要求吸煙男子不再抽煙,從而導致了這一事件的發生,因此酒店在勸阻吸煙方面沒有履行好其應盡的義務,應當承擔一定的相應責任。
問題3:公安分局針對雙方當事人出具相應處罰的依據是什么?
律師指出:小李勸阻吸煙的行為固然值得贊賞,但是最終和吸煙者打了起來,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共秩序,并且還造成了吸煙者的輕微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第1款的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小李打傷吸煙者的情節較輕,對其處以200元的罰款。而吸煙者同樣既擾亂了公共秩序,對其進行警告處罰,而且因其吸煙行為,需要由其他相關部門來作出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