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父親給自己已經三十多歲的患了精神疾病的兒子做了親子鑒定,卻發(fā)現兒子不是自己親生的,一氣之下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但是法院認為兩人的感情沒有達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因此駁回了男方的訴訟請求。
王某和牛某系夫妻,婚后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兒子今年37歲,女兒36歲。女兒目前已經結婚,兒子十六七歲時患上精神疾病,目前沒有勞動能力。王某因對兒子是否為親生一直都有疑問,最終在今年去做了親子鑒定,結果顯示兒子確實不是王某親生的。王某便以自己遭受了嚴重精神打擊,認為被告破壞了夫妻之間的忠誠信任,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離婚,同時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撫養(yǎng)兒子的費用86400元、精神損失賠償金10萬元等。牛某表示,她與王某結婚38年,夫妻感情尚好,她為家庭付出太多,且已經60多歲,如果離婚將無家可歸,故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經審理后認定:原、被告結婚38年,已建立起穩(wěn)固的夫妻關系,雙方均應倍加珍惜,且婚后雙方都曾為家庭生活付出艱辛努力,為兒女成長傾注了共同心血。原告現以年滿37周歲的兒子非其親生導致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這種生活變故對一個62歲的老人來說,確實造成了嚴重心理傷害,但畢竟雙方在兒女成長的這30余年里風雨同舟,相互包容,如果二人能重新審視出現的問題,共同面對,存在和好的可能,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因此判決不準予原告王某與被告牛某離婚。
問題1:如何看待本案中王某和牛某之間的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律師回答到:依據《民法典》第1079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在本案中,王某發(fā)現了兒子不是自己親生的,這說明牛某在和王某的婚姻存續(xù)期間存在著重大的過錯,王某起訴離婚也是情理之中,但是牛某堅決不同意離婚,而且法院也認定兩人的婚姻存續(xù)期間較長,兩人的年事也已經高,離婚實屬不合適,因此法院沒有認定兩人的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
問題2:如果法院判決了兩人離婚,王某能夠主張牛某承擔賠償責任嗎?
律師指出:單純地從《民法典》對婚姻家庭的規(guī)定看,第1091條規(guī)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如果法院認定兩人的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進而判決準予兩人離婚的,那么王某能夠基于《民法典》第1091條第5項的“其他重大過錯”這一兜底條款來向牛某主張損害賠償,并且還可以要求牛某就自己這些年付出的撫養(yǎng)費的補償款。
問題3:本案給我們的啟示是什么?
律師回應到:無論是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還是即將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也好,都有關于規(guī)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條款,但是法律上認定的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客觀的,而現實中的各個離婚案件都是不一樣的,存在著差異,因此即便是存在相同的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法院所做出的判決也可能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