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扶養應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為經濟上的幫助,另一方面則為精神上的撫慰。雖然李阿姨與被繼承人王老伯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李阿姨與被繼承人王老伯早年相識并長期共同生活,雙方在日常生活中相互幫助、照顧,且在精神上相互撫慰,共同渡過晚年生活,故有權要求按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被繼承人王老伯遺留的遺產的規定,適當分得被繼承人王老伯遺留的遺產。
【案情】
王老伯與原配顧某共同生育兩個子王甲、王乙,2006顧某死亡,之后王老伯通過朋友介紹與李阿姨相識,并共同生活在上海市某小區房屋內,該房屋是王老伯與顧某所有的私房。
自從與王老伯相識同居之后,李阿姨即與王老伯長期共同生活,但始終未辦理結婚登記。2015年6月,王老伯因摔倒致大腿股骨頭骨折住院治療,后病情惡化并發腦梗,意識不清,不能言語。之后,李阿姨始終對王老伯不離不棄,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王老伯。2019年2月王老伯去世。
王老伯死亡后,王甲、王乙領取了王老伯的喪葬費,并為王老伯辦理了喪葬事宜。顧某死亡后,王老伯與兒子王甲、王乙未對顧某遺留的遺產進行析產繼承,王老伯夫婦生前也都沒有訂立遺囑。因王老伯遺產分割問題,兩人發生矛盾,王甲將王乙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繼承王老伯和顧某的遺產。
李阿姨在得知法院已經受理王甲訴王乙的法定繼承糾紛案件后,經律師指導也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以原告身份參加本案訴訟,參加分割王老伯的遺產。
對于李阿姨的加入,王甲、王乙認為李阿姨不是王老伯的配偶,不是王老伯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因此無權要求繼承王老伯的遺產。
而李阿姨則認為王老伯在配偶死亡后,自己即與王老伯認識后共同生活,雙方相互照顧,對王老伯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雖與王老伯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對王老伯遺留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可以與王甲、王乙一同分割、繼承。
【判決】
法院審理后判決:王老伯及顧某遺留的上海市房屋由王甲、王乙繼承;王甲、王乙分別給付李阿姨房屋折價款人民幣20萬元。
【分析】
律師認為本案的被繼承人實際有兩人,即王老伯和其原配顧某。由于顧某生前未留有遺囑,故對顧某遺留的遺產按法定順序予以繼承。顧某死亡后,王老伯與王甲、王乙分別系顧某的配偶及兒子,屬同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因此,顧某遺留的遺產由王老伯和王甲、王乙繼承。
而王老伯生前也未訂立遺囑,對王老伯遺留的遺產應按法定順序予以繼承,王甲、王乙系王老伯的兒子,屬同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對于李阿姨繼承權的問題。律師認為扶養應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為經濟上的幫助,另一方面則為精神上的撫慰。雖然李阿姨與王老伯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李阿姨與王老伯早年相識并長期共同生活,雙方在日常生活中相互幫助、照顧,且在精神上相互撫慰,共同渡過晚年生活,故有權要求按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王老伯遺留的遺產的規定,適當分得王老伯遺留的遺產。
本文人物姓名均為化名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條 繼承的開始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十條 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酌情分得遺產權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的規則和方法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