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
遺贈扶養協議中的一方,即遺贈人(受扶養人)民,另一方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體組織。雙方只有經過充分地醞釀協商,遺贈人表示愿意遺贈與接受扶養,扶養人表示愿意接受遺贈與承擔扶養義務,并且就遺贈財產的種類、數量,扶養的具體方式、要求,雙方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等內容,均已達成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才得以成立并發生法律效力。
遺贈扶養協議與遺贈不同,遺贈為單方法律行為,其設立、變更和撤銷全憑遺贈人的意志,而無需征得受遺贈人的同意。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的法律行為,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是一種合同關系,一旦遺贈扶養協議成立和發生效力,任何一方非經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
2、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當事人都承擔一定義務的法律行為
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遺贈人享有生前接受扶養的權利,同時負有將自己的財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扶養人享有接受遺贈的權利,同時也負有扶養遺贈人的義務,遺贈扶養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既享受權利也承擔義務,因而是雙務法律行為。這與遺贈不同,遺贈一般是單務法律行為.受遺贈人只享受接受遺贈的權利,而不承擔對遺贈人生前扶養和死后安葬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