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老李老太早年喪夫,無兒無女,并連自己的兄弟姐妹也先于自己離世。鄰居王先生與李老太簽訂遺贈撫養協議,老人死后可繼承其房產。但這引起老人親屬魏某不滿。經過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先生與李老太簽訂的遺贈撫養協議合法有效,且王先生切實履行了遺贈撫養協議,對李老太進行了生養死葬的義務。因此判令駁回原告魏某的訴訟請求。
李老太是孤老,早年喪夫未有生育,連自己的兄弟姐妹都先于自己離世。而王先生是李老太的鄰居,為人熱情,對李老太也不錯,平時大小事務都非常照顧李老太。李老太為了自己能夠老有所依,便萌生了一個念頭,與王先生簽訂遺贈撫養協議,在詢問過王先生的意見之后,雙方就開始起草協議。
協議中約定:李老太由王先生贍養,待李老太百年之后由王先生取得李老太所有的房屋一套面積86平方米。在協議制定后,王先生也確實一直遵守著協議的約定,認真地照顧李老太的日常生活。
3年后,李老太在醫院中因病醫治無效后去世,本以為順利成章地能夠獲得房產的王先生怎么也沒有想到李老太的侄子魏某在知道老人去世的消息之后,表示自己應該繼承李老太的房產。此時,王先生便于李老太的侄子魏某發生了爭執,王先生說自己和李老太生前曾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應當取得李老太所遺留下的房產。而魏某認為自己作為李老太的侄子有繼承權,雙方爭執不下,故訴至法院。
李老太與王先生在訂立遺贈撫養協議時需滿足以下內容:(1)遺贈撫養協議的主體一般有限制。遺贈人只能是公民,撫養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體所有制組織,而且須具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同時扶養人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2)遺贈撫養協議是一種協議行為。(3)遺贈撫養協議雙方,互相權利,互負義務。撫養人負有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人遺贈財產的權利;遺贈人享有接受撫養的權利,負有將其遺產遺贈給撫養人的義務。(4)遺贈撫養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不能為口頭形式,以便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有利于協議的履行。而王先生確實在簽訂條約后,盡心盡責地照顧李老太的日常生活,履行自己的承諾。
故,本案經過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先生與李老太簽訂的遺贈撫養協議符合上述所有條件,合法有效,且王先生切實履行了遺贈撫養協議,對李老太進行了生養死葬的義務。因此判令駁回原告魏某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律師提醒】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首先,魏某雖是李老太的侄子,但其并沒有繼承李老太財產的權利。我國繼承法的繼承權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范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其次在本案中,李老太與王先生簽訂的是協議也就是合同,并且該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表現;而作為單方行為的遺囑,不需要任何人的表示即可成立。故這份合同并不是遺囑,而是一份遺贈撫養協議。
上海繼承律師認為:根據遺贈撫養協議相關條文,李老太與王先生所簽訂的協議真實有效,故王先生應當獲得李老太的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