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異,孩子判給父親撫養后交由爺爺奶奶照顧。4年后,父親因公去世,孩子的母親便想要回自己的女兒,卻遭到二位老人的反對。10月14日,記者從蘭州中院獲悉,原審法院一審作出宣判,女兒小娜由其母楊女士監護。宣判后,小娜的爺爺奶奶表示不服,提起上訴。
2009年8月17日,楊女士與張先生的婚姻生活宣告結束。在3歲女兒小娜撫養權問題上,離婚協議歸張先生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小娜一直是跟著自己的爺爺(老張)奶奶(老王)。2013年11月9日,張先生因公死亡,楊女士提出要將小娜帶走,遭到二位老人拒絕。楊女士遂將老張、老王二人告上法庭,請求由其行使對小娜的監護權和撫養權。
西固區法院一審后認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才能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親屬監護。本案中,楊女士是小娜的母親,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雖然小娜的父親張先生與楊女士離婚后已經死亡,但是楊女士是小娜的法定監護人,應由其撫養小娜。如果老張、老王想讓小娜繼續和他們生活在一起,應征得楊女士的同意。現在,楊女士不同意二位老人撫養小娜并要求自己監護小娜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宣判后,老張、老王表示“楊女士即將要組建新的家庭,會有很重的負擔,不宜撫養小娜”,遂向蘭州中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