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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了
再婚時.,他有女兒16歲,供女國外讀書花了200多萬,現女兒27歲,已成家,有好工作高工資,現還用著父親給她的聯名信用卡,她父親替她還款。我老公都是瞞著我的。她父親56歲快退休,我已45歲沒工作,有共同兒子9歲。 問:1.我能追討回來她讀書的錢嗎? 2.我老了她需要瞻養我嗎?多少歲可以瞻養? 3.我能追討回來她一直用著的信用卡的錢嗎?追索期多久? 謝謝!
如果你丈夫離婚時,女兒隨他共同生活的,而且在你們結婚之后,女兒也隨你共同生活,那么女兒對有贍養的義務。已經用掉的錢,不存在追討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