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對有關軍人的離婚有其規定,一般要征得軍人的同意,但是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如協議離婚,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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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離婚協議書;
(四)結婚證。
軍人離婚手續辦理流程主要有:1、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2、軍人離婚案件的受理與審理。
1、起訴的條件。
包括: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2、起訴方式和起訴內容。
起訴方式包括書面和口頭起訴兩種,書面起訴的,應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口頭起訴的,由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狀應記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3、訴訟費用。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對于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受理費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案件審理終結時,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負擔。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
軍人離婚案件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
3、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
軍人離婚案件的審理程序:
審理軍人離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軍人離婚案件大部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但有的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可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除此之外,審理軍人離婚案件在程序適用上與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我們國家對軍婚采取特殊保護規定,即便是離婚亦應遵循特別程序。你所援引的總政規定由于《婚姻法》的修訂而失效,現行規定為2001年11月9日總政治部印發的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令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該《規定》十一、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
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申請再婚、復婚的,須持離婚證件。
新修訂的《婚姻法》與1980年《婚姻法》相比,原則上保留了對軍婚的特別保護的規定,但增加了但書規定,即“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該但書規定綜合了對軍人婚姻的特別保護與尊重公民婚姻自由及男女平等的原則要求,將原則性和靈活性有機的結合在一起,完善了軍婚特殊保護制度,具有重大現實意義。